文档详情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资料讲解

yuzo****123
实名认证
店铺
PPT
453.50KB
约89页
文档ID:140804520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资料讲解_第1页
1/89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节 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第二节 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办法制定的必要性,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的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一些单位以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受让许可证,或者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工程 有的持证单位分公司设置不规范,违规承接工程、违规施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以上问题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作出规定,但较为原则,需要提出操作性规则,办法制定的必要性,2、完善常态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 常态监管是许可证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采用持证企业年度自查和报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及时、全面掌握企业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加强统筹协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等,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工程质量以及电力建设、电网运行安全,按照电监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监管工作原则,根据电监会28号令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第二节 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三十二条,对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两个方面,共7项内容 明确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监督管理重点(5项内容) 进一步落实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遵守许可证制度的责任(2项内容),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6、明确发电、输电和供电企业作为承装(修、试)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7、明确供电企业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环节的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6、明确发电、输电和供电企业作为承装(修、试)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7、明确供电企业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环节的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五条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

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不符合许可证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许可,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办法的主要内容,许可证监督检查情况表明,部分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第五条规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对不符合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撤销其许可,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6、明确发电、输电和供电企业作为承装(修、试)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7、明确供电企业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环节的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八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八条(续) (一)未将其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依法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务核算关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本条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办法的主要内容,关于转让方的处罚规定 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受让方是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关于受让方的处罚规定 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6、明确发电、输电和供电企业作为承装(修、试)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7、明确供电企业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环节的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设定了两条规定 第九条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的查证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处理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九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九条(续)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 (三)其他涉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关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七十八条(续)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下法律制度中,对转包和违法分包也作出相应或者更为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建市201186号)等规范性文件,办法的主要内容,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违法分包行为,本办法设置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6、明确发电、输电和供电企业作为承装(修、试)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7、明确供电企业在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环节的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为经营需要,可以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分公司 需要加强分公司,特别是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的监管 办法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五项管理要求,办法的主要内容,对承装(修、试)单位从事承装(修、试)活动的分支机构,按照子公司、分公司两类分别明确了监管要求 建立备案制度,将从事承装(修、试)业务的分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对新设、变更和撤销等作出规定 对异地设立的分公司,明确了分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 对以分公司名义挂靠的问题,提出监管措施 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应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支机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子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独立申请许可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续)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经备案的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下列材料,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单位设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划拨证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够反映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本单位合并年度会计报表,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续)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有关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续)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备案后,分公司在备案的派出机构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视同已经向备案的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其备案的时间由派出机构具体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变更、撤销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公司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变更、撤销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办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续) (一)变更分公司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法的主要内容,对违反分公司备案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备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办法的主要内容,1、健全承装(修、试)市场退出机制 2、对非法转让许可证(挂靠)的监管 3、对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的监管 4、对承装(修、试)单位分公司的监管 5、许可。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