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第十三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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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保险市场 保险经营组织 保险监管,第一节 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类型 二、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一、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类型 (一)保险市场的要素 (二)保险市场的类型,(二)保险市场的要素 市场主体 保险商品 保险价格,(三)保险市场的类型 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 国内业务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二、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一)保险市场的需求 (二)保险市场的供给,(一)保险市场的需求,1.保险需求的概念 2.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保险需求的概念,保险需求

2、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 包括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二)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风险因素 社会经济与收入水平 保险商品价格 人口因素 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强制保险的实施 利率水平的变化,需求价格弹性的状态,Ep1 弹性充足 Ep=1 单位弹性 0 Ep 1 弹性不足 Ep=0 完全无弹性 Ep=无穷大 弹性无穷大,(二)保险市场的供给,1.保险供给的概念 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1.保险供给的概念,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 包括供给总量和结构。,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保险资本量 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价

3、格 保险成本 保险市场竞争 政府的政策,第二节 保险经营组织,一、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 二、保险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一、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国有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 自保公司,二、保险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承保部 理赔部 再保险部 代理部 法律部 投资部 会计部 精算和统计部 其他部门,第三节 保险监管,一、保险监管概述 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定义 (二)保险监管的部门 (三)保险监管的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监管的定义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保险监管法又称保险业法。,保险监管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

4、管的归属问题几经周折,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 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 健全保险法规 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财务成果等,保险监管的方式,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 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保险监管的目的 核心: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5、具体: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防止保险欺诈 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一)保险组织监管 (二)保险财务监管 (三)保险经营监管 (四)保险中介监管,(一)保险组织监管,(一)保险组织形式 (二)保险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组织形式,国有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 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金 公司章程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 场所和设施 持续盈利能力 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筹建 开业,

6、保险公司的变更,和并 分立 组织形式变更 其他事项变更,保险公司的终止,解散 撤销 破产,(二)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 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恶意行为的禁止 再保险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经营业务范围 保险专业 保险专营,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

7、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恶意行为的禁止,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

8、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再保险经营,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每笔业务 全部保险 10% 全部业务 财产保险 4倍,(三)

9、保险财务监管,偿付能力监管 资产的监管 负债的监管 净值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实际资本= 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 实际资本 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溢额 = 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要求 第138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139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

10、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资产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负债的监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净值监管,资本金 总准备金

11、公积金,(四)保险中介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类型与组织形式 保险代理人的设立 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保险代理人类型与组织形式,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保险专业代理人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设立,资格认定 设立条件 设立审批,资本金 章程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营业场所有求 发起人、股东信誉 其他条件,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条件,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保险代理合同 代理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原则 禁止滥用

12、代理权 接受保险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与性质 保险经纪人的设立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与性质,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从业资格 设立条件 设立审批,保险经

13、纪人的设立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 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经纪业务范围的限制 遵循保险经纪原则 禁止恶意代理 合法的佣金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保险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类型与性质 保险公估人的设立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保险公

14、估人的类型与性质,保险公估人的类型 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公司可以经营业务包括: 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从业资格 设立条件 设立审批,保险公估人的条件,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条件一般包括:资本金要求、章程要求、人员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营业场所有求。具体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要求不同。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从业的合法性 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 业务范围的有限性 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保守商业秘密 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 依规收取公估费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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