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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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协调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财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返 回,第一节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离婚 涉外及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返 回,第二节 财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财产继承关系和继承原则 财产继承的形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产的处理 涉外财产继承,返 回,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自由*: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2、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返 回,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或一方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男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结婚法定条件 结婚必备条件

3、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 结婚法定程序* 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约*与非法同居/,返 回,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的意愿;双方完全自愿而不能有任何勉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

4、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在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还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认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末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

5、年3月15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2、1,返 回,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夫妻关系 /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末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赔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经济责任是有条件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末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抚养过自己的兄姐发生生活困难时,其弟、妹

6、也应给予照顾和帮助,返 回,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父母和养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返 回,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

7、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依法收养而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返 回,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

8、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是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同时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受遗赠和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原则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 * 离婚的法定程序 登记离婚: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9、,返 回,涉外及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为夫妻的行为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教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涉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缔结 华侨临时回国与国内公民结婚,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涉台婚姻 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返 回,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继承原则,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按法定程序

10、,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5章37条) 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 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遗产概念和范围/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返 回,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被继承人不分男女都有同样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亲等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11、 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对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很多规定,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为胎儿保留应得的继承份额等。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保护财产的完整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原则上采取均等分配遗产的办法 但由于各继承人情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对家庭贡献不同,对被继承人尽责不同,所以应以大局为重,倡互谅互让精神,以民主协商来确定继承份额,要优先照顾未成年者和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继承人。,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的因素。 同时,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而又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对他们可不分或少分;对

12、被继承人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他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万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合法的遗嘱,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返 回,遗产概念和范围,遗产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指死亡公民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是生前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应予没收 遗产范围*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有价证券)

13、等 遗产中的债务 *,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在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沙、荒滩上种植的树、草或其他作物,可以继承,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返 回,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发生的根据,继承权的开始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的住所所在地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应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法定原因而被取消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

14、: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返 回,法定继承,返 回,概 念,案例一,案 例 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范围,适用条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练习1,练习2,案例短剧遗产剪辑,返 回,案例提示,案例提示 遗产相关人:郑莹、钟山、钟小娟、姨妈 钟小娟生母已去世,当时钟小娟年龄尚小财产没有分割 遗产纠纷焦点: 姨妈认为遗产由钟小娟一人继承,或者房产归郑莹和钟山,钟华在国内的投资归

15、小娟 钟山认为国内的投资、房产由自己、母亲、小娟等额继承现有财产 问题 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种根据,本案适用哪种继承方式? 本案的所涉及的财产主要有哪些?如何界定遗产?目前能分配的遗产有哪些?应如何分配? 钟华对郑莹所说的有关海外财产的话能否作为遗嘱? 姨妈有没有继承权?为什么?,返 回,案例范某之父继承权被他人剥夺纠纷案,范某于1973年与吕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甲。1980年吕某因病死士,范甲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 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范乙。范某十分喜爱范甲和范乙两个孩子,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乙,对范甲经常

16、打骂,加上夫妻原本就缺少共同语言,所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 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1996年林某怀孕,并不顾范某的反对,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 1997年初,范某外出时遇车祸死亡。范某死后,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甲都曾找过范的妻子许某,要求继永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乙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于是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及范甲联合起诉,告许某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返 回,法院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许某、范甲、范乙、范丙及范某的父亲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某的弟弟也是法定继承人,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林某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依据继承法第5、6、10、1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1)被继承人范某的遗产分为5份,许某、范甲、范某的父亲各继承15。范乙继承25,范乙继承的份额在其成年前由许某监管。范丙继承30,范丙继承的份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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