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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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司法解释:借款合同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 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白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 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2、。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 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 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 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 同,乂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 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 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乂和经济合同法 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 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 然人

3、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 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 生效。白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 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 重要的作用。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 当采用书

4、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 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 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 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 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 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 的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 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 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

5、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 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2 .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3 .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 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 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4 .数额。是指借款数虽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 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5 .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 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6 .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

6、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 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 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7 .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 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 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 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白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 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 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

7、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 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 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 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 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 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

8、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 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 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 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 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 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 可以转让的股份、

9、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 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 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 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 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 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 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 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 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 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

10、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白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 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 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 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提供的情况主 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作 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 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 的产品是否

11、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 用所借资金等。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 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 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 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 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 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 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 全。第二白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 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

12、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 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 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 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 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200万元, 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 200万元收取利息。这 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 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

13、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 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 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 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 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 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 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 到了 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 195万元,借 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 195万元并 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

14、利息。第二白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 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 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释义】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 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贷 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是其主要的义务。 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 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 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 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 款人

15、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 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 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 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 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 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 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 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 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 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 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 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 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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