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培训课件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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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30条) 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 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 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 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 1买卖合同是出

2、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法,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 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

3、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第135条)。(物权法第2527条) 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 。 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 。(P278),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 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 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 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 。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 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 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4、。(第156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 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137条) 4一物数卖的处理 (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

5、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 (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 (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第153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6、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 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 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 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 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有关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1、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

7、任规定 4、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续) (三)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150条) 表现为: a、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b、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 c、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8、a、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b、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 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 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第159、63、160、161条) (二)接受标的物 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买受人的义务 (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

9、物(属于附随义务) 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 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 处理:保管,应急处置。,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立法例: 1、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 2、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 “交付转移风险” 的原则,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1原则性规定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10、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采“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 (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致。 (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致。 (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具体规定 (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 (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第145条) (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第148条),第

11、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4)买受人违约的,由买受人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风险。(第143、146条)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7条) 3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49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1风险与利益同在。 2其与物权法第116条的协调。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 互易合同,又称以

12、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 (二)互易合同的种类 1单纯互易合同 2价值互易合同 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支付补足金的义务。,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 (一)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二)

13、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效力。(第167条) 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全部价款1/5 (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第134条) 2抵押担保的特约。,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 (一)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168条 )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为有效。 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

14、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169条),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 (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二)试用的认可 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 (1)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 (第170、171条) (2)买受人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论观点) 不认可,不需要理由。,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 1、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交付”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2、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标的物。

15、 3、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2000年律考案例分析】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 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 乙 C. 甲或乙 D. 甲和乙,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

16、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的行为 B无效的行为 C. 效力未定的行为 D. 可撤销的行为 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 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想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 A.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 主张违约责任 C. 主张赔偿损失 D. 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四、招标投标的买卖 (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 招标投标的买卖,是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决标阶段 5签订合同,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五、拍卖 (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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