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某公司股权管理与财务知识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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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概述 定义: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人数(2200人); 2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

2、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组织机构; 6住所。,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社会公开; 特定对象。,三、设立程序,(一)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二)制定公司章程; (三)设立审批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四)股份的认购和募集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股份不得少于35%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

3、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2)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五)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建立公司机构;,(六)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

4、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募集

5、方式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四、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责任,(一)公司成立的场合 1.资本充实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 1对设立行为所生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一)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 2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6、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二、董事会,519人组成。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三、经理: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监事会:必设机构,不少于3人。 职权、任期同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定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及最小的计算单位。 二、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三、股份的种类:,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特别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比例股)

7、; 4、旧股和新股,四、新股发行的程序、条件,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3公开发行时,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变更登记并公告。 发行价格:平价;溢价。,五、股份的转让,(一)概念: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方式、场所 1记名股票 2无记名股票,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股份转让的限制:,1对发起人股份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4禁止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9、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六、股票交易,(一)股票交易方式: 1足额保证金交易和信用交易。 2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二)股票交易场所 1场内交易市场:固定场所和时间集中交易。 会员制和公司制; 2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市场、第三市场(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第四市场。,七、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一)上市公司定义: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

10、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条,(三)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 2签订上市协议; 3公告上市文件和有关事项;,(四)暂停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终止上市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

11、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股东,一、股东(shareholder)概念 股份的持有者。 含义:一是公司法人的成员;二是股权的主体;三是相对于公司的一种法律身份。,二、股东资格的限制情形 1.公职人员 2.公法人 3.公司本身 4.发起人股东 5.有限公司章程的特殊限制,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 2.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股东身份的取得 (一)直接取得 1.成立时取得 2.成立后取得:增

12、资时,(二)间接取得 转让、继承、公司合并时等,五、股东身份的丧失情形 1.公司终止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终止 3.失权。 4.公司注销股份。 5.股票的丧失:无记名股。 6.股份让与,六、股东身份的认定,(一)股东身份认定的原则 1.平衡各方利益原则 2.维护公司组织的稳定 3.区分内外纠纷,尊重真实意思。 4.优先保护弱者,(二)股东身份的法律特征(要素) 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 1.认缴出资;2.出资事实;3.签署公司章程或章程记载;4.持有股权凭证;5.股东名册记载;6.工商登记;7.实际行使股权,(三)股东身份认定特征的评说 1.关于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 2.关于公司章程的签署与记载

13、 3.出资证明书,4.关于股东名册 1)推定效力 2)对抗效力 3)免责效力,5.关于股东工商登记 6.关于实际行使股权,(四)关于隐名出资人 含义;公司中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与其他主体的处理规则: 1.隐名出资双方的契约关系 2.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 3.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第七章 股权 一、股权的概念: 即股东权,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分类: 1、按内容不同,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 共益权:各类表决权、对董事等的诉权等。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2、按性质不同,分为固有权(不可剥夺权)和非固有权。 共益权多属固有权;自益权多属

14、非固有权。 3、按股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三、关于公司股东权的内容介绍,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公司利益的分享权 1股利分配权:可分为现金红利分配权和股票红利分配权。 行使的条件: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之后。 2清算剩余分配权:固有权一种。 3新股认购优先权:,(二)管理权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2股东表决权;对表决权的限制和扩张;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3提议权; 4质询权,(三)股东的知情权 (四)救济权 1股东的股份买入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15、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 美国:阻却命令制度;日本:股东制止请求权制度。 3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 4股东诉讼权: (1)股东直接诉讼权; (2)股东派生诉权。,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

16、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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