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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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二一三年一月,企业所得税,一、 基本知识 (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法第49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

2、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应本法。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执行。,企业所得税,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鲁财预200819号 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企业所得税,青国税发200845号、青岛国地税2011年第4号公告。 (五)税率:法定税率2

3、5%;除了过渡性税收优惠税率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有2档: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得20%。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企业所得税,(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或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年度申报表) 1、会计利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处理。因为会计利润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密切相关,因此会计利润的核算非常重要。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

4、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准确年度会计利润。所以如果会计核算错误,必须先将错误的会计处理进行更正,以确保会计利润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调整。 2、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

5、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所得税,特殊方式收入确认时间: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特殊销售方式的处理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

6、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折扣、折让、销售退回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票),企业所得税,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

7、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企业所得税,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企业所得税,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1条: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有关。招待费和广宣费扣除基数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数据来源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

9、细表)第1行,不是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顾名思义就是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有3项。 一是财政拨款;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企业所得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10、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文件是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延续。,企业所得税,注意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

11、应该对这部分收入征税,但国家出于鼓励和扶持的需要,给予免征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免税收入有4项: 一是国债利息; 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四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三项所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

12、项成本费,企业所得税,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投资收益 为加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征管,青岛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作为证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企业所得税,之一。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开具证明单申请书(一份);

13、 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一式四联); 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 2012年8月10日,总局颁发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2年第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 区别:(支出) 40号公告第8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14条: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企业所得税,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税函2009118号:准予从其搬迁

14、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0号公告第26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3、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

15、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工资: 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企业所得税,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

16、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税款为目的。 雇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第2项、实施条例第96条第1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职工福利费(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4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未单独,企业所得税,设置账册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合理核定其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2.5%) 财政部九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企业所得税,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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