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淮之我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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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淮之我 见(1)关键词 : 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反倾销内容提要 : 由于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决定着 倾销的确定,因此其在协调计划中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不能 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而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为主要 的实质改变标准不仅符合商品生产全球化的现状,而且有利 于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及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压力。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国家、地区或区域集团为了确定商 品原产国和地区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已不再局限于出口产品 身份证明、 贸易统计等传统目的, 其被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国别配额、 反倾销反补贴

2、、 技术转让、产业升级等, 笔者在这里对其讨论,是力图为我国遭受的频繁的反倾销调 查从另一角度寻找解决的办法。一、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各国原产地标准通常将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 原产品,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种产品,其原产地是清楚的,不易引起异议;另一类是含 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 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 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逐渐演化形成。为减少 “实质性改变”这种笼统的原

3、则带来的歧义,在实践中,各 国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一是税目改变标准,即以对产品进行了改变税则分类目 录中税则号的生产加工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在实践中,各 国往往依据1988年实施的CCC(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 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S来判断货物原产地。该标准透明 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而且执行机关在操作中的主观随意 性受到很大限制。但是,HS的设计目标是为了满足商品分类 的需要,并非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构建,因而不能完全涵盖 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有情况。二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量或产品中原产国 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占到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确 定原产地的标准。各国对该百分比的确定也不

4、相同,最低限 度为 25。该标准比较直观, 而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因而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各国间汇 率的频繁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都会 影响增值的百分比,从而造成同一生产厂商的相同产品在同 一国家的市场上因销售的时间不同而原产地不同的情况。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 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实 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将此标准作为主要的原产地标准,因为 其缺乏客观中立性,工序的国际差别性决定了以本国认定的 特定的工序为标准有失公平,在时间上也易引起分歧;而且 科技进步会改变产品生产工序,以前认定的特定工序很

5、可能 被淘汰,或阻碍贸易发展;仅以本国相关行业的建议认定工 序,易使规则带有倾向性。 1二、原产地规则对反倾销的影响由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 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倾销 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首先,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的存在 与否主要依赖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如何适当 地确定正常价值,各国对此一般采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 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辅之以出口国 或原产国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以及同类产品 的结构价格。但由于各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当同 样的货物从一国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时,很有

6、可能导致同样的 货物被确定为不同的原产国,因此会影响到货物正常价值的 确定,进而影响到倾销的成立与否,各国也会由此得出不同 的结论。其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国内产业的确定。由于国内产 业范围的大小会影响到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因此各国反倾销 立法与 WT反倾销协定对国内产业进行了界定。例如, WTO反倾销协定第 4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国内产 业一词应解释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 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最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 ”可 见,国内产业的范围是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范围相联系 的,一方面需要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区别 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这就需要确定产品的原产

7、地。国内产 业的范围大小与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有关,产品取得国内的原 产地资格则该产品为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范围之内,则 有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损害属于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所要考虑 的范围之内。 2再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最低倾销数量。WTO反倾销协定第 5 条第 8 款规定“ , 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 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 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 示小于 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 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 的不足 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 不计, ”即低于最低倾销数量的一国

8、产品造成的损害是可 忽略不计的,因而应驳回申诉。欧盟的反倾销立法与我国的 反倾销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因此,根据有关最低倾销的 规定,作为被申诉方的有关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就要 努力证明其进口数量未达至H最低倾销数量。这就需要证明 产品的原产地,表明是来自同一国家的产品。如果被确定为 来自一国的进口产品数量超过进口总量的 3,则该国的产 品将被确定为存在倾销,其倾销损害是不可忽略不计的。最后,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反规避措施。涉及到原产地问 题的反规避行为主要是组装规避,即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 反倾销税后,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或第 三国,以改变产品的原产国,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目 的。针对这种行为,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规定,如来自被认定 倾销制成品国家的零部件占组装业务所生产产品的零部件 总价值的 60或更多, 以及在组装或完成业务中的增值不及 制造成本的 25,将会被认为存在规避行为, 即所谓的“ 60 规则”和“ 25规则”。(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 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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