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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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 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 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 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 情况加强管理。第二章信用借款第三条 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 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 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 总厂的信誉。第三章担保借款第四条 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 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

2、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 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 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 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 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 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第四章抵押借款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 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 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 担保法

3、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 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 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 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 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 处办理。(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 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第六条 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 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 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 务处理。第六章远期信用证第七条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

4、在信用证中 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 用证。总厂在开展进口业务时可以向对方办理远期信用证, 以解决周转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前, 财务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期按时支付。第八条财务部按照银行借款的种类和银行设立明细 帐核算,并建立借款台帐,对每笔借款进行明细登记,经常 查看有无到期借款,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汇报,便于及时 掌握情况,统筹资金安排,按时还贷。第九条 每月末经管银行借款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 对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与相关银行搞好帐务核对,并正确 处理好总厂与银行的关系。第十条 对于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已到期借款需延 期归还的,应在到期前提前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定出 延期还款计划,经银行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自2013年6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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