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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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2 目目 录录 1 1 总则总则1 2 2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1 3 3 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4 3.1 机构服务规范 4 3.2 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9 3.3 禁止行为与行业自律 11 4 4 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16 4.1 委托出售 19 4.2 买方寻找房源 19 4.3 带买方实地看房 20 4.4 达成交易意向 21 4.5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2 4.6 交易资金监管 24 4.7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24 4.8 办理过户手续 25 4.9 房款结算 26 4.10

2、 交房 30 4.11 其他售后服务 30 5 5 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31 5.1 委托出租 32 5.2 承租方寻找房源 31 5.3 带承租方实地看房 31 5.4 达成租赁意向并签订租赁合同 32 5.5 支付押金及租金 33 5.6 交房 34 5.7 其他售后服务 34 附件:买卖和租赁居间服务信息公示栏及参考示范文本35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1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规范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 维护房地产居间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居间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房地产居间行业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

3、房地产居间行业公信力,促进 房地产居间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居间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居间行为是否 符合房地产居间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 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 场监管及指导行业服务规范的重要参考准则。 1.0.3 本规范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从 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联合发起制定

4、。 1.0.4 本规范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2 2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2.0.1 房地产居间房地产居间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2.0.2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的,从事房地产居间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2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房地

5、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2.0.4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 是指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专业人员, 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2.0.5 机构备案机构备案 是指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2.0.6 经纪人员佩牌上岗经纪人员佩牌上岗 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造册后,佩戴协会统一 编号的胸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 2.0.7

6、委托协议委托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 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同,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 2.0.8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是指为促成委托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房地产经纪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9 佣金佣金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 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 2.0.10 定金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于债权担保 的钱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7、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3 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 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11 交房保证金交房保证金 是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交付物业和结清相关费用,而由 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 2.0.12 违约金违约金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履约方的一定金额的钱款。 2.0.13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 事人

8、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4 产权过户产权过户 是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 登记手续。 2.0.15 房地产按揭房地产按揭 是指以交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用以购买交易的房地产, 并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 2.0.16 担保担保 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 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0.17 抵押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

9、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 出租人出租人 是指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获取对价的一方。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4 2.0.19 承租人承租人 是指物业租赁交易中对约定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支付对 价的一方。 2.0.20 押金押金 是指出租方交付出租房地产时,向承租方收取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钱款。 2.0.21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是由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研究 的专业机构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2.0.22 信用档案信用档案 是指由房地

10、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建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填报的, 用于证明、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资信状况的真实记录。 3 3 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3.13.1 机构服务规范机构服务规范 3.1.13.1.1 经纪机构的经纪机构的备案备案 3.1.1.1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1、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领取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 (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或成都市 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 。机

11、构注 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注册 地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申请办理备案应交验以下材料: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公司章程、 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验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5 原件收复印件) 、其他。 3、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和机构备案证书后,方 能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4、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

12、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 或者终止的,应在变更之日或者终止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从 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所载内容、股东、从事房地 产居间业务经纪人员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备案。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因备案业务类型变更,办理变更备案后 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也应办理变更备案。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3.1.23.1.2 信息告知与信息告知与信息公示信息公示 3.1.2.1 机构信息告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

13、地产居 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6、居间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7、居间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6 的,应当事先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 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3.1.2.2 机构信息公示 各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

14、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简称三栏一提示,格式见附件一) ,公示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成都市房地 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等证件应在证件公示栏集中公示; 2、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 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服 务规范等文本应在文本公示栏公示; 3、房源信息要以专门展示栏的形式进行公示; 4、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构的投诉电话、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要进行现场提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

15、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 式。 3.1.33.1.3 佣金佣金规范规范 3.1.3.1 房地产居间服务收费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约定,但不得 违背相关服务收费规定。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经纪人员不得 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经纪机构收取费用应出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3.1.3.2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 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 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1.3.3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7 3.1.3.4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事 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3.1.3.5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 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与委托人明确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完成 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 3.1.3.6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 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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