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新环保法和安全生产法解读最终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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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MSC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环境、能源、安全领域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新环保法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配套法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3,(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限产、停产,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限制生产适用情形,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停产整治适用情形,停业关闭适用情形,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2、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一)累犯,两年的计算时间,(二)、(三)停产整治的后续处置,民事赔偿额度“水涨船高”。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从10月1日起,公开征求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5,(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民事赔偿,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赔偿损失金额呈“水涨船高

3、”之势,在公开资料中,以前最高的是2009年山东省临沂市化工企业污染河流的案件,一审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3714万元。14年8月,江苏泰兴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废案中,肇事者被判民事赔偿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今后“天价赔偿”案将屡见不鲜。,(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民事赔偿,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与刑法衔接,规定“环境污染罪”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6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规定了十四种环境污染罪的行为,企业可能“踩线”的有五种情况:,6,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

4、)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刑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有毒物质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罪都是针对个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绝非“危言耸听”。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14年上半年,各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5、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3种情形。,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企业,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责任人,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政府,练习:新环保法赋予企业哪些责任?,新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新安

6、全生产法修订背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14年全年重大以上事故902起死亡3666人,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14年全年重大以上事故902起死亡3666人,2、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重要指示(四点),一条红线,一个责任体系,三个必须,三个监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基本情况,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 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 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 3.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7、。,新安法的总要求,(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67,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委托其他单位(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

8、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69,(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专款专用 第20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提高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加严格 第21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9、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0,(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 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

10、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1,(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发挥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专业作用 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2,(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职责 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12、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3,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危险行业的安全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第31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74,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13、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14、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75,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二)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第4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5、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76,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包括政府、社会、企业、行业,体现了国家共治的要求,(三)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7,政府职责监管方式 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第8条) 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第8条)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第9条、第62条) 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第59条)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管理(第75条),

16、(三)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1,安全法条文内容变化,78,政府职责监管手段 危险物品的施工场所、无限活动场所的查封权(第62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第6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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