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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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第三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由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2、部。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廉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

3、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三)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书记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证学校各项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决策的贯彻落实;(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规范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严把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重要关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4、,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阳光治校”,确保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把选人用人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校风,优化学校的学术环境和育人环境;(九)支持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5、;(十)按要求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对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一岗双责”。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为学校党员干部或师生讲一次廉政党课。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

6、督促分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处室(部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二级学院、处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党委汇报本人及分管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第八条 学校各党总支对所属的二级学院、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总支书记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明确本部门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至少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状况两次,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

7、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对聘任教师、评优评先、发展党员、项目建设、学生管理、学生奖助贷、经费管理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利用各种媒体上报道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五)及时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每年至少一次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

8、子成员按照规定,接受上级党组织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学校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第十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制定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依据考核办法,每年20月份,对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及时报学校党委。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业绩

9、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在上报党委会讨论提任科级以上干部之前,应当事先征求纪委意见。第十四条 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为学校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以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

10、影响的;(二)对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二级学院、处室(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四)对本二级学院、处室(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致使本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处室(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五)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财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1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汇报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有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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