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40068803 上传时间:2020-07-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清代新疆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On the Qing Dynasty Ownership systems of Land in Xinjiang 杨 军(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使用大量的史料及维吾尔契约文书,对清代新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具体类型、渊源及主要内容做出了详尽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揭示了清代“因俗而治”统治思想在当地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进程。Abstract:the author attempts through large number of historical data and contract material, makes a de

2、tailed analysis on the concrete types, origins and contents of ownership systems of land of Xinjiang in Qing Dynasty, thus reveals the applicable process of Qing Dynasty governing thought “Administer because of custom” in civil law field.关键词:清代 新疆 土地所有权制度 Key words: Qing Dynasty, Xinjiang; ownership

3、 system of land杨军,男,(1973),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清朝统一新疆之前,天山北路为准噶尔部控制,天山南路最初是叶尔羌汗国,公元1680年被准噶尔部征服。天山北路准噶尔人主要经营畜牧业,但是也存在农业生产。当时属于准噶尔封建领主所有的伊犁河谷的维吾尔人农业经济是一种农奴制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属于各个封建领主所有,维吾尔农奴既要以自己的劳动供养准噶尔封建领主,又要供养本民族的头目和宗教首领,遭受民族和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他们向准噶尔封建领主缴纳实物地租,租额很可能是五五分成 周云:清代新疆土地制度研究状况

4、概述,载西北史地1994年第3期,第44页。叶尔羌汗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在蒙古贵族统一西域后,实行叫“苏尤尔加尔”的军事封建采邑制度,蒙古贵族将他们攻占的地方分封给各级官吏,各级官吏统治的地域便是他们的采邑,地域内的人民就是他们的农奴,所以各级官吏便成为封建领主,封建领主经济成为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具体来讲叶尔羌汗国土地分为三种:1、国有土地。实际上即属“汗”。这些官地由佃农耕种,实行五五分成的定额租制,实际上缴纳的还要高一些;2、私有土地。私有土地的数量是相当大的,包括自耕农土地和地主土地。他们要向国家缴纳收获量的十分之一;3、瓦合甫土地,即伊斯兰教寺院、墓地和学校所有的土地。

5、主要是历代统治者所赐的公地,官员和地主的献地,以及部分自耕农要求宗教庇护而随身带进的土地。一般享有免税的特权。由佃农租种,其分成应与官地相同 魏良弢:叶尔羌汗国社会经济概述,载西域研究1992年第1期,第30页。从公元1680年起,天山南路处于准噶尔的统治之下达80多年之久。自公元九世纪西迁后即已形成的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经济,到十七世纪前期已获得了充分的发展。维吾尔族封建领主作为准噶尔统治者的代理人,以传统的“伯克”、“和卓”身份掌握着实际的统治权。他们都是世袭的封建领主,占有不同数量的世袭领地与世代占有、使用的农奴。农奴的人身完全依附于领主,他们一般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小块“按名均分”的份地,自

6、行耕种,服无偿劳役。他们世代相继,没有任何人身自由,甚至可以连土地一起出卖,或者随同封建领主一道迁徙 白振声:清代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经济的演变,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第47页。自清代乾隆年间统一新疆后,清朝政府在推行政教分离政策的同时,也强调“因俗而治”的原则,对维吾尔宗教生活与风俗习惯一般采取宽容态度,甚至还承认“回人例”(伊斯兰教法)与宗教法庭,除涉及严重犯罪的案件外,一般的民事案件均由宗教法庭按“回人例”处理。因而,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类型清代新疆地区国家所有土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清朝统一新疆后征收的“公地”以及“随逆

7、回逃窜之人”土地;另一部分是部分由国家所有、控制的屯田;还有一部分是分拨给大小伯克的养廉地。国有土地之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伊斯兰教法的约束。清朝政府在统一天山南路时曾接管了原叶尔羌王室占有的土地,查抄了大小和卓的庄园地产,如西域地理图说载:“布拉呢敦等叛逆案内,入官四百巴特吗籽种所种之地。迈拉木等叛逆案内,入官一百六十五巴特吗籽种所种之地。续经查出,岳普尔湖地方,随同迈拉木叛逆贼人案内,入官三十五巴特吗籽种所种之地。此等地亩,系令回人歇一种一,俟收割后,量其年景丰薄酌定分数,减半收粮,并无确数,亦无色样,唯视其所种者收之 阮明道主编:西域地理图说注卷3,征榷税赋,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

8、9页。”。在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参赞大臣舒赫德的奏折中关于和阗六城赋税奏曰:“收获谷石,应照各城十分取一。因甫经平定,酌量减收,俟来年另行定数。其塔哩雅沁地亩所出,与佃人分半收取,即照旧例办理 清高宗实录卷602。”。所谓塔哩雅沁地亩是佃户按收获物交半条件的佃耕地,也就是所谓分益佃耕地的意思。在这里的“地主”当为清政府,佃户耕种这种土地,须向清政府上交一半的收获物,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清朝政府在统一新疆后,在新疆大兴屯田。清代新疆屯田的形式,人们多从传统上划分为兵屯、旗屯、犯屯、民屯、回屯五种。但是按其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兵屯、旗屯和隶属于兵屯中的犯屯;另一类是民

9、屯、回屯及按民屯例对待的犯屯。前者的土地所有形式当属国家所有制。如兵屯是一种完全由国家控制下的军事化的一种生产方式,整个生产过程都由政府包下来,屯田士兵与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相分离,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所有制的生产方式。清代在回疆地区兵屯的分布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区:哈密屯区,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清军在原兵屯的基础上,由陕甘总督派兵屯种。翌年春,哈密地区的兵屯全面展开。先后设置了塔勒纳沁、蔡把什湖、牛毛湖三个屯区。塔勒纳沁有屯兵二百人,开垦耕地五千亩;蔡把什湖有屯兵二百民,屯地四千亩;牛毛湖规模较小,仅有屯地二百余亩。吐鲁番屯区,原西路兵屯之地,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复屯。分布在辟展

10、、哈喇和卓、托克逊等处。乾隆二十五年辟展有屯兵八百名,垦田一万三千余亩;哈喇和卓有屯兵三百名,垦田六千余亩;托克逊有屯兵一千名,垦田一万四千余亩。后,屯兵一度移驻乌鲁木齐、伊犁等地,垦田交由维吾尔人屯种。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以吐鲁番郡王属地为主复设兵屯,有屯兵七百名,垦田一万四千余亩。哈喇沙尔屯区,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设屯,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有屯兵三百六十余人,垦田七千四百余亩。乌什屯区,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设屯,垦田二万亩。乾隆四十二年有屯兵四百名,垦田八千亩。阿克苏屯区,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设屯,屯兵十五名,开稻田一百五十余亩 马大正等:

11、新疆史鉴,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03405页。清代的兵屯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封建制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屯田的士兵对于所屯种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即既不能买卖土地,也不能租佃和典当。屯田的多少也是由清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可随时调整。兵屯收获的粮食,除一部分用来解决自身的口粮外,其余上缴国库作为储备,国家负责向屯田军政官员和士兵发放薪饷和盐菜津贴。此外,清政府统一新疆后,虽然继续实行回疆旧有的伯克制度,但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主要的便是取消了伯克世袭的特权,使伯克制度逐渐纳入清朝政府地方官制的轨道。在旧有伯克制度下,早在喀喇汗王朝时期,维吾尔族地区就实行给官吏赏赐“份地”的办法,以支付官吏的

12、俸禄,这种份地名为“伊克塔”,在伊斯兰教法律中,伊克塔被说成是代替薪金的酬劳。蒙古贵族统一新疆后,并没有改变这种制度,反而进一步扩大了伊克塔土地的数量,并将这种制度推广到游牧草原,被称为“苏尤尔加尔”,即军事封建采邑制度 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21页。在实行伯克制度的维吾尔族地区,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各级伯克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本着“因俗而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伯克们的经济利益,授予了各级伯克一些特权。如伯克可以根据其品级高低合法地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养廉地)和农奴(燕齐、养廉户),“三品伯克,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四品伯克,每员给百五十帕特玛

13、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五品伯克,每员给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三十名。六品伯克,每员给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十五名。七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八名。其密喇布伯克各员,专司灌溉,原有例分地亩,不另拨给,止给种地人各五名 钟兴麒等校注:校注卷30,官制二,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回疆养廉地同中国古代的职官田制度极为相似,如日本学者佐口透所言:“具有职分田的性质 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3页。”。因此大小伯克对于所分拨的养廉地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伯克一旦因罪革职或

14、因老、病休致,其领得的养廉地当交还国家作为后任伯克的养廉地。如乾隆帝关于一名伯克因疾病辞职的谕旨写道:“谕,据绰克托等奏,和阗三品阿奇木伯克阿里木沙,因病告休,其员缺请另行简放等语。阿里木沙自投诚以来,率兵攻守城池,甚为奋勉,又在阿奇木伯克任内,效力多年,今因病告休,殊堪怜悯,著加恩准其原品休致,仍将阿奇木伯克应得养廉赏给三分之一,以养余年,所遗员缺,著玉陇哈什之四品阿奇木伯克爱资雅尔补授 清高宗实录卷1171。”。从中可见,伯克离职时要交还所得之养廉地,类似阿里木沙原品休致后仍得原数额三分之一,显然并非定制,这说明回疆伯克养廉地具有“职田”的性质,库罗帕特金也说:“其他穆斯林官员不领薪俸,只

15、分得一些没收来的土地供临时使用,这些土地由居民无偿耕种 俄库罗帕特金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译:喀什噶尔,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15页。”。二、土地私人所有制一方面,回疆地区存在大量的维吾尔农民自清朝统一回疆前便一直耕种的私有土地。如苗普生先生认为,经过清朝政府六十余年的统治,维吾尔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也在发展,大多数维吾尔族群众已成为国家纳税的农民 苗普生:废除伯克制度与新疆建省,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又如西域图志卷34“贡赋”条中记载库车地租为两种;一种是“原垦民田九百六十石籽种地亩征岁入十分之一”;第二种是“旧存官地,于入(清朝)版图后,一体归民垦种者二百五十

16、石籽种地亩,征岁入十分之五 钟兴麒等校注:校注卷34,贡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0471页。”。另外户部则例卷6“田赋一下”条亦载:“各城回民自种地亩,视岁收数目交纳十分之一 户部则例卷6,刘海年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666页。”。上述“原垦民田”和“自种地亩”指的就是维吾尔族农民在清朝统治前就一直耕种的私有土地。这些土地在清朝统一回疆后,经过登记,国家承认了它们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还大力推行屯田制,尤其是其中的民屯制度。如在民屯形式下,国家对于从内地愿意到新疆屯田生产的农民,负责提供迁移、安家费用,内地农民到达新疆各屯田地点后,官府提供土地、农具、种子以及房屋、口粮等生产生活资料,帮助他们尽快安定下来,投入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