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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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经济法教程,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一、 企业的概念 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 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

2、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一、个人独资

3、企业法概述,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立法宗旨 (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

4、业设立的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A.设立申请书。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B.投资人身份证明。,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1)设立申请与登记。 (2)登记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 (五

5、)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

6、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A.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

7、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 (2)通知与公告程序 (三)财产清偿顺序

8、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四)责任消灭制度 (五)注销登记程序,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请问: (1)该个人独

9、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演练,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无限有限 无限不连带 能人富人 人才资本,【相同之处】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 3经营方式不同。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 较

10、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 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 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 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 缺点: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 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 缺点: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

11、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 人员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 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 出资要求 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 禁止以劳务出资 劳务等出资 公示要求 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

12、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通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企业

13、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共同点 2、区别,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14、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 1、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15、能 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

16、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1)合伙人的出资。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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