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9842426 上传时间:2020-07-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利府办发20104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三日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公开公平规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会计

2、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社)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财务公开。第四条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代管制度。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第六

3、条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主要在职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中推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第七条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 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

4、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乡镇(街道)纪检、财政、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季度对照检查,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需超计划支出的项目,要先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

5、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接受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一条筹集资金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和管理计划,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三条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确需举债的项目要由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执行。第五章 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属农民个人所有,用于生产生活需要。留归集体的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

6、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项目投资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比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有经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民主理财小组或监督小组签署意见的项目验收报告。第十七条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或转让时,实物作价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公证,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后执

7、行。禁止私自将集体经济组织物资作价对外投资或转让。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第十九条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第二十条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的监督,不准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组(社

8、)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元;村(居委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超出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必须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算。第二十三条收入的现金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 (报帐) 员专管。严禁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第二十五条出纳(报账)员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必须做到现金、存款日清月结和有价证券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积极催收各类应收款项,对偿债困

9、难或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单位(个人),通过诉讼既无资产或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给予核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理并明确责任,且通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资源、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要

10、建立健全登记簿,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帐实相符,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70年,运输工具及农机具8年,电子设备及其它5年。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帐。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外,可以采取对外招标、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实行招标、发包、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收入或租金,严禁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扩建、改造、招标、发包、出租、转让、借用、捐赠、担保和处置,必须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

11、审议通过,报经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50000元以上的报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加强集体林地、耕地、林木、草原、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对外出租、发包等实行公开招标,并报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八章会计账簿和票据管理第三十三条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分村、社设置总分类账,内部往来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实行电算化核算、管理,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第三十四条 向农户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和付款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

12、、市农业部门印制的广元市村社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广元市村社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对外单位的收付款业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实行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统一领购和代开制度。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财务公章和开票人私章或签名。第三十五条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建立票据领销台账,严格执行会计票据领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报帐)员必须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领购票据。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应及时交回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保管。交回的存根联不得缺联少页。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统一于每年的12月份上交区农业局核销。非经营性

13、收费收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予以核销。作废票据必须三联同时作废。对转借、转让、其他代开、丢失和私自销毁票据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民主理财第三十六条村社集体财产坚持民主管理,凡使用集体资金实施项目必须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需由群众代表担任)。民主理财小组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一定的农村财会知识,由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3年,与村委会同步换届,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

14、财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本组织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二)审查本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三)监督本组织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情况;(四)参与本组织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五)检查本组织的会计帐目和本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六)对本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向本组织成员及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

15、办法。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收入水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采取每月或每年定额的方式,不得以日计酬。民主理财活动所需费用分别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支。第十章支出管理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管理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保证村社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保证全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财务支出票据先由本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审查印章,再由本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参照乡镇(街道)干部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办公费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权限:组(社)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盖审查印章后,再由本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组(社)500元及以上的支出,需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审查印章后,再由本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最后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审核后进行会计核算。村(居委会)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该村(居委会)集体财务监督小组审查并加盖审查印章后,再由本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审批;村(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