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思与法八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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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四、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狭义: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刑事法律制度,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法律制度,(二)犯罪概述,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

2、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法律制度,贝卡里亚(17381794) 意大利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代参加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的激进青年组织。1764年因写论犯罪和刑罚一书而名闻全欧,该书出版后即被译成多种文字。,1. 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刑事法律制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A.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

3、)犯罪的主体,刑事法律制度,B.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犯罪的主体,刑事法律制度,只对犯了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 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1)犯罪的主体,刑事法律制度,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2)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2)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律制度,案例乙自愿喝毒酒案(犯罪的主观方面),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

4、,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

5、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刑事法律制度,评析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犯罪的故意明知故犯,刑事法律制度,(3)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制度,(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

6、、地点、方法等等。,刑事法律制度,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D.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方法,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C.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出于核心地位,A.以隐秘、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如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法律制度,讨论以揭发别人隐私索取钱财是否构成犯罪?,案例:高某与韩某系同厂工人。一天,高某到韩所在车间办事,发现韩正与一女工拥抱接吻,遂转身欲走。韩某怕事情暴露,便求高保密。高趁机说:“行,你要给我五百元钱,否则别怪我不讲义气。”韩无奈只好同意。第二天将五百

7、元钱交给了高某。请问高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评析: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采取恫吓的方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其特征:(一)该罪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恐吓手段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三)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必须是具有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加上其行为足以使被害人或财物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案应根据以上规定处理。,2. 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

8、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事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刑事法律制度,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4)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

9、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刑事法律制度,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B,案例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某商店有张、王两名售货员。一天,二人因工作发生口角,王操起柜台上的菜刀向张砍去,张急忙躲开,顺手抓起一瓶酒向王打去,王受伤倒下。这时张从

10、地上拣起菜刀又窜过去向王砍了一刀,把王砍成重伤致死。 问题: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评析: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正当防卫是受到不法侵害的条件下实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的发生;(2)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

11、过必要的限度。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张一开始受到王的不法侵害,用酒瓶子将王打倒,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他在王受伤倒下,已无力还手,对本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能力已丧失,行为已终止的情况下,又向王砍一刀,造成其死亡。这就违背了正当防卫的规定,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刑事法律制度,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

12、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法律制度,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犯罪未能得逞,特征,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法律制度,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犯罪未得逞,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犯罪未能得逞,特征,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13、,应当减轻处罚。,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既遂以前,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特征,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刑事法律制度,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C,番职院基础课部,案例李华报复男友案,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当得知陈某会在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

14、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油和生粉里。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李华也随之获救。问:李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李华是否构成犯罪中止?,评析 李华虽然是为了毒死陈某才在饭店的食油和生粉里投毒的,但其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有投毒行为,本罪即告既遂,而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因此李华主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虽然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但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是一种自首行为。,4. 共

15、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 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从 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案例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解答:二王的行为与申某、

16、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因为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二王每次都去了,并且都得了钱。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三)刑罚制度,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2007年5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为死刑。一审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央视截图),1.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死 刑,主 刑,罚 金,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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