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

上传人:灯火****19 文档编号:139672077 上传时间:2020-07-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议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通过社会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患方申请司法鉴定的越来越多,一是他们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第三方,不像医学会与医疗机构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二是由于赔偿标准的不同,经司法鉴定胜诉获得的赔偿往往高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获的赔偿。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有:(1)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

2、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造成了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从而引发人们产生这样的疑惑:到底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威还是司法鉴定权威。各级法院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获赔偿”的现象。目前,两种

3、鉴定赔偿标准差距较大,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差5.10万元。而且,医疗事故赔偿比例要低1030左右。各地法院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有的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的用司法鉴定,有的是鉴定双轨制,若两种鉴定结论发生冲突,法院一般优先适用司法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保证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从机构性质来看,应脱离卫生行政部门而从属于司法系统,其鉴定结论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法院负责,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提出最终裁决。这样也更加符合法制的要求,对处理医疗纠纷将十分有利。医院面对的医疗纠纷诉讼有所增多,应对策略不得不相应谋变。过去面对医疗纠纷,很多医院不是积极

4、应对,而是被动应付,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而现在,当医疗纠纷责任不属于医院或患方提出无理要求时,医院都会坚持原则,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民事证据规定确定的质证制度。患方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不利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之后,鉴定人都应当到庭参加质证。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质证,尤其是通过己方的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向鉴定人询问,可以让法官弄清楚事实真相和甄别鉴定结论的真伪;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质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l条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还是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院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