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备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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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释义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力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言的。,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作为行政法具有公定力、强制性、多变性,从形式上看,没有统一的教育法典。 2.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等。,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三、教育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2、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 本人行为 评价作用: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他人行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2. 社会作用: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如经济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政治作用组织国家机构、调整对外关系;社会公共事务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技术规程、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发展、预防社会冲突、社会救济等。,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五个方面: 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

3、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释义 1.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 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 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 则。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 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 则。,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3.辨析几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 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

4、于适用 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 2.行为准则(行为模式):即法律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利,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禁止性规范 不得 禁止 教师法第3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

5、送 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 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 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 故。,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3.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法律责任。,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条),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法条,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

7、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条款)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条款,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源泉、来源

8、、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二、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 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教育规章 其他渊源,(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9、。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3、对教育任务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4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10、”。,4、对公民教育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36、42、45、46、47、49)。 5、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107、119、122)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也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教育法律和法规都是无效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无疑为教育工作

11、指明了方向,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位在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称为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 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

12、;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二)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由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13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2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3、。)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九章43条,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40条,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经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14、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69条,对高等教育的任务、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置、组织与活动、高校教师、教育投入和保障条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68条,对民办教育的地位、设置、组织与活动、民办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力、民办学校资产与财产管理、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与终止、民办学校在办学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以发展民办

15、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 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15条、30条、39条、4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 教育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凡与宪法、教育基本法、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均无效。,(三)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

16、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国务院发布); (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2.20国务院发布);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国务院发布);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2.5国务院发布);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国务院发布); (6)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发布);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发布);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6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2.29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 (10)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14国务院发布) (1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8.23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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