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doc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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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农经发20052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农业部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

2、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三、试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

3、项建设任务。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档案室等;(二)购置仲裁庭审记录、监控、勘测、取证等仪器设备;(三)购置仲裁专用交通工具等。七、中央投资重点用于新建或者改扩建仲裁庭及仲裁交通工具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仲裁庭其他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农业部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二)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三)培训并

4、聘请了仲裁员;(四)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五)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活动;(六)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七)农业部尚未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区、市)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

5、设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十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十三、项目建成后,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发展计划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十四、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申报报告、批准的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收支账目及凭证等及时归档。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使用。十六、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当在醒目处标识“土地承包仲裁”。十七、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和违法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十八、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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