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复习1课件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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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法总复习,2012.6,考试内容安排,1、期末笔试题型: A、单项选择题 2*10=20; B、多项选择题 3*5=15; C、填空题 2*15=30; D、计算题 1*8=8; F、名词解释 4*3=12; E、案例分析 1*15=15. 2、平时成绩占期末百分之三十 其中考勤占5%、平时作业占。,第一章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网” 我国在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开始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上述种

2、种表述的共同点是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本课程对社会保障的定位,定义,主要要点,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通过国民收 入再分配,

3、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 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责任主体:国家和政府 实施依据: 社会立法 实施手段: 国民收入再分配 保障目标: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界定,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时间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采用收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

4、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 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待遇水平的确定与受保障者的收入水平直接关联,是收入关联制度 交费是受益的前提条件,供款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直接关联 解决劳动者未来的和不确定的风险 社会救助: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即期生存危机,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

5、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社会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社会优抚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中国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多数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救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 核心 社会福利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体系,社会救助(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险(面向工资劳动者),社会福利(面向全体居民),社会优抚(面向军人及军烈属),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体系,四、社会保障的对象,1、国家公务员(包括军人) 2、工商业工人 3、农业工人(包括渔业) 4、个体劳动者

6、,五、社会保障的功能,注意:我们在认识社会保障功能时要建立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 社会性功能(补偿、稳定、公平) 经济性功能(调节投融资、平衡需求、国民所得再分配、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萌芽阶段:19世纪上半叶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以英国的“新济贫法”(1832年)为代表。 诞生阶段:19世纪晚期,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障法。188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制定工人赔偿法;1889年制定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1911年制定孤儿寡妇保险法。上述法律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通过

7、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会保险成为一种制度。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成熟阶段:二战以后,以英国的“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的倡导而制定的六项立法为代表。 重建阶段:1979年以来,社会保障立法进入改革阶段。较为成功的有日本。,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在社会保障创立后的一百多年历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含义作了多种相关的表述,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从惩戒性的“矫治”观念向公民合法权利观念的变革。 三个表现:社会保障成为公民宪法上之权利;社会

8、保障的中心为人的基本生存问题;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 公平与效率的契合观,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分类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国家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保障监督关系五种。,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307页)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

9、之间的关系。 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四、社会保障法的特征(307-308)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五、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属公法,具有独立的地位,但与其它部门的法有密切联系。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这里有一个对

10、“本位”内涵的认识:指法之基本观念,即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社会保障法本位的演进:个人责任本位-顾主责任本位-社会共同责任本位 社会共同责任本位的内涵:以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观念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观念。 我国在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立法也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311) (一)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三)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1.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社会安全网” “社会减震器” 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缓解社会动荡、提

11、高政府的威信。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从整体上保持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 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社会稳定器”。,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 唤起社会参与意识、提高民主自治观念;促进社会成员和谐共存;正确引导公众心理。(宗教:贫穷是万恶之源,握有大量财富是神权的标志,而贫穷则是罪恶的产物。) 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者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

12、工作岗位后,3.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从经济增长的角度分析,一方面结余基金可以提供财政投融资;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在消费之余免去为生老病死进行积累的后顾之忧,而能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此外,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均可以促使劳动力再生产。 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服务性工作增多,增加劳动者就业机会,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312-313) (一)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

13、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遗属保险和护理保险。,(二)社会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 2、社会性 3、补偿性 4、互济性 基于社会连带思想。,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

14、象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4T) (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5T.6T) 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3储蓄性保险。 (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33,全世界的社会养老模式,只有代际支付制(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 代际支付养老模式-用上班职工缴的保险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15、 代际支付养老模式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上班人数与退休人数的比例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做实个人账户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用企业缴费支付退休金,个人缴费作为本人养老金的积累; 目前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地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取代原有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体制只能是一种名义上的取代,实际上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体制仍在运行。为了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只好动用个人账户,因此造成个人账户 “空账运行”。,35,为了实现“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并解决个人账户的 “空账运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

16、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36,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体系,一、国家确保基本保险 立法强制,财政兜底。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保险,一、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 社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 二是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 三是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 项目能上不能下、水平能升不能降、范围能扩不能缩 四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8,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保险费; 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定期缴纳保险费; 3、政府财政的补贴; 财政的责任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养老保险费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实现的,且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欠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从而确定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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