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析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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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析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南开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党支部,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范围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 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 遇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 偿金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 履行而

2、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分析】第一条与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类明确。 原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而意见稿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列举了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与

3、社会保障”,这点明确改变了原来比较含糊的立案范围。 第二条第一项把1999年2月1日作为溯及力的节点,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执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么一点:劳动争议主体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司法解释一或续一意见稿中,往往只列举劳动者的诉权,而用人单位的诉权(请求权)却没有明确进行列举。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犯如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职务侵权等,用人单位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所以个人认为从公平角度不应该使用人单位的诉权在立法上缺位。,新浪微博:南开法学院求职就业法律小帮手,飞信号码:494158191(定期更新劳动法小贴士),南开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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