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立法与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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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立法与普法,彭永涛 2006年7月26日宁夏银川,第一部分立法与统计立法第二部分统计普法,第一部分统计立法与普法 一、立法及其特征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三、法的结构四、法律解释五、统计立法,一、立法及其特征,立法的概念 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一)立法的概念,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汉书刑法志云:“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立法,也称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各种活动。,广义的立法,指法的立、改、废活动,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

2、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二)立法的特征,立法是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这 是立法活动的主体特征。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废 止法的活动。,(三)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立法的目的: 规范人们的行为。 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 为模式,给人们的行为划杠杠 促进和保障法的实施。 促进和保障法的实施和实现是立法 的直接目的和结果。,立法的意义:我国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

3、,主要是针对立法工作的。有法可依是前提,是法制工作的第一个环节。立法是普法、执法工作的前提。,二、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是分层次行使的 (二)如何保障法制的统一 (三)立法状况,(一)立法权是分层次行使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特区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又称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根据1996年5

4、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细则等,较大的市共计49个,有: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东部地区12个,中部地区6个,具体为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5、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统计规章有23个。主要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大约有18个部门制定了统计规章: 如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规定等。,(二)如何保障法制的统一,问题:某省一国家机关虚报了劳动工资。根据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对国家机关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而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只有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虚报行为才可以处以罚款。在此情况下,

6、如果你是一个执法者,应该适用那个规定?为什么?,1.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关系,未作规定。,2、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一是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请备案。

7、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等。,二是规定了撤销权 :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撤销权的具体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

8、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省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三)立法状况,从1979年到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结束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35件(现行有效的21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9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多件);154个民族自治地方(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

9、条例。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三、法的结构,法的名称 法的内容 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一)法的名称,法的名称主要有:法、决议、决定、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也有两者结合的名称,如施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办法等。比较常见的有法、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许可法 特区条例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行政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 法律 厦门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政府规章,问题:,(二)法的内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0、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什么?,问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其中的(一)、(二)、(三)在需要引用时如何表述?,法

11、的主要包括题注、目录、序言、正文、公布令、附录等。 题注。就是指法的名称下面带括号的那部分。 目录。便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法的内容、了解法的结构和查阅有关法的内容。 序言。序言主要是说明指导思想、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等 正文。法的正文由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结成。 附录。,(三)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立法法规定,章、节、条、款的序号用中文数字集资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四、 法律解释,解释是对法律的有关内容和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对规章的解释,问题: 什么是虚报?谁来解释一下。,(一)对宪法

12、和法律的解释,三个法律条文,宪法第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立法法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两项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3、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三)对规章的解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一项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14、。,五、 统计立法,国家统计局统计立法的主要任务 调查队统计立法的主要任务 当前的统计立法工作 统计立法的未来,(一)国家统计局统计立法的主要任务:,起草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有关统计方面的部门规章。 调查队在统计立法中的作用。,(二) 调查队统计立法的主要任务:,提出立法意见;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提出行政解释的要求; 参与队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三)当前的统计立法工作,修改统计法 起草农业普查条例 修改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法修改,修改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于大改;二是能细则细(华建敏国务委员 的讲话)。 修改的重点:一个宗旨,三个重点。 领导指

15、示:蒋正华副委员长 、温家宝总理 、华建敏同志 、曾培炎副总理 。 工作进度:2005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党组会决定正式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 听取多方意见,现已形成修改稿第九稿。 修改主要内容: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四)统计立法的未来,法条例: 统计法、3个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条例、统计信息条例、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部分统计普法,统计普法的目的与作用 统计普法的过去 统计“五五”普法,一、统计普法的目的与作用,统计普法的目的: 使执法者能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正确地适用法律 社会公众自觉地遵守法律,统

16、计普法的作用: 预防作用 警示作用 评价作用 引导作用,二、统计普法的过去,(一)开展的主要普法活动: 集中宣传活动 纪念统计法颁布的一系列活动 统计法知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宣传活动,1983年统计法颁布后,集中做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1996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与司法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召开全国宣传贯彻统计法电话会议。邹家华副总理提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统计,推进统计工作的法制化”。 2000年实施细则通过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一系列纪念统计法颁布活动,在1993年统计颁布10周年时,国家统计局举办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达到28万。 李鹏总理为统计法颁布10周年题词:“依法统计,准确及时”。 国家统计局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纪念统计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陈慕华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也是一种消极腐败行为。”,一系列纪念统计法颁布活动,1998年15周年时,国家统计局和司法部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达到50万人。,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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