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2011年与2010年教材对比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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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2011 年与 2010 年教材对比情况一第 4、6 章变化对比情况 2010 年教材 2011 年教材章节(按新教材章节分布)位置 内容 位置 内容P149 第行 “发行量” P149 在第行修改为“发行量合计”P150 第 4 行 “通过买卖、转让交易实现” P150 第4 行 修改为“通过买卖交易实现” P150 第 12行 “无形” P150 第12 行 修改为“其他”P163 倒数第6、7 行 “除此其他条件” P163 删除该句话P164 倒数第12 行 “证券的条件” P164 倒数第 12行 修改为“新股的其他法定条件”P169 倒数第1 行 “规定了总则,保荐机构和

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保荐职责,保荐业务”P169 倒数第 1 行 删除该句话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P170 第 1 行 “规程,保荐业务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P170 第1 行 删除该句话1P172 页第6 行 “了, 证券承销。” P172 页第 6 行 修改为“:”P175 第 7 行 “所有该证券” P175 第6 行 修改为“所有有关购售某一证券”P181 倒数第5 行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P181 倒数第 6 行 删除该句话P182 第 2 行 自“保荐人”起到“ 签字、盖章”为止的一句话P182 第2 行 将该句话移到第 5 行的“3.”之后、“保

3、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之前P187 第 12行和倒数第 3行 “内幕交易赔偿责任”“操纵赔偿责任” P187 全部整行删除P188 第 9 行 “(8)” P188 第6 行 修改为“(7)” P188 第 10行和倒数第11 行 “欺诈客户赔偿责任”“4.国有企业 有关规定。” P188 全部整行删除P196 第 5 行 “分解和” P195 最后一行删除第 283 页第 9行“只是”第 283页第 9行“一般”第六章增 第 284 页将第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10 行到第 11 行 (OECD)的统计,截至2008 年底,世界上约有” 删除,后面加“迄今,”第 287 页将倒数第 5

4、 行与倒数第 4 行之间增加一段内容第 287页倒数第三段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 288 页在第7 行与第 8 行之间增加几段第 288页(二)下面的第二段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 2 月 10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

5、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3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 288 页在第9 行与第 10 行之间增加一段内容第 288页(二)下面的第五段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 290 页(1)“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第 290页(1)“的”第 290 页第11 行“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删除第 290 页将第15 行“建造公司

6、”第 290页倒数第 11行“制造公司”第 290 页第1819 行“只有 C 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第 290页倒数第 8行“A 属于增值税的兼营行为,B 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C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D 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4第 291 页第9 行“不征收增值税的”第 291页5下面的一行“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第 291 页5 下面的(1)( 6)点的最后删除“征收营业税” 第 292 页第10 行的“所附的”第 292页倒数第 16 行“(财税20098 号)所附的”第 292 页中间(1)( 4)删除“不征收增值税” 第 292 页将第11

7、 行“,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第 292页倒数第 16 行“。”第 295 页将第12 行15 行“目前,不适用零税率意味着退税”删除。 第 297 页倒数第 8 行的“消费税税额”第 297页倒数第 3行“消费税税率”5第 298 页将第3 行到第 10 行全部整行删除,而修改为以下内容:(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8、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 298 页将第13 行“但税法规定,”修改为“ 但是,”;“可以按照” 修改为“应按照”第 298页(7)6第 298 页倒数第 10 行到倒数第 5 行的“【 例 68】”整个例题全部删除第 300 页将第21 行与第 22 行之间第 300页倒数第七行上面增加以下两段内容:所谓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谓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谓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

9、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第 301 页将倒数第 10 行“4”第 301页将倒数第5 行修改为“1/4”7第 302 页将倒数第 20 行到第303 页的倒数第10 行“【例 614】”删除第 303 页将第303 页倒数第 8行到第 304 页第7 行全部删除 第 302页倒数第十二行开始而修改为以下内容:自 2003 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对

10、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实行90 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这一举措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 90 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等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0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8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

11、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12、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9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税额抵扣。纳税人取得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第 304 页将倒数第 1 行整行删除第 304页第一行修改为以下内容:销售旧货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5.2(1+3% )2%=0.1(万元)第 306 页将倒数第 8 行到倒数第5 行全部整行删除 第 308 页将第18 行到第 25 行全部整行删除 第 311 页倒数第3 行“原理”第 310页七下面的第二行“优点”第 316 页 倒数第 9 行到倒数第6 行【例 627】” 整个例题全部删除10第 319 页

13、 第 17行“目前,世界上约有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第 318页 第 5行“迄今,已有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第 319 页 将倒数第 7 6 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般是选择性的,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第 318页 第14 行“消费税一般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第 321 页 将第89 行“消费税作为独立税种,是在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第 319页 倒数第 10 行“消费税是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税种”第 323 页 第 8行“缴纳消费税,”第 321页 倒数第 10 行“缴纳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

14、第 329 页 倒数第 9 行、倒数第8 行“钻石饰品”第 328页 第 5行开始“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第 329 页 在倒数第 8 行的末尾加脚注”第 328页 最下面脚注的内容如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分别自 1995 年 1 月 1 日、2002 年 1 月 1 日、2003 年 5月 1 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11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的受托方。第 329 页 将倒数第 7 行、倒数第5 行、倒数第 4 行的“金银首饰”修改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第 330 页

15、 第 5行“除批发环节外,”第 328页 倒数第 12 行“除极少数税目下的子目外,”第 330 页 将第7 行“具体规定如下:”和第 9行的“(2)”都删除第 330 页 将第8 行到第 9 行的一段整体移到第 340 页的第 8行与第 9 行之间,并将其序号“(1)”修改为“(3)”第 330 页 将“第 10 到第 14行的一段整体移到第 340 页的第 10行与第 11 行之间第 338 页 第 12行“进口卷烟”第 336页 倒数第 12 行的“进口甲类卷烟”12第 338 页 将第14 行“卷烟的定额税率为 0.003/支,”删除第 338 页第 16行“50000 支卷烟”第 3

16、36页 倒数第 9 行的“50000 支(200 支/条250 条/箱)卷烟”第 339 页 在第1 行与第 2 行之间增加几段内容第 337页第 15行为履行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 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 号)规定,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上述规定对其重新核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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