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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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7第一章 总则7第二章 领导带班下井职责9第三章 监督检查10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11第五章 附则12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4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5总 则15(一)奖 励15(二)惩 罚16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6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28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1入井检身制度36清点人数制度36安全与功效挂钩制度37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9第一章 总则39第二章 班组培训39第三章 责任与权力39安全例会制度42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4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47风险抵押金制度49群防群治制度

2、5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5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预警制度59安全举报制度67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8“一通三防”相关制度70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70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2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74四、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76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77六、防灭火管理制度79七、爆破管理制度80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81九、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82十、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8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85会议程序及主要内容89安全生产自检制度91安全信息管理制度9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92一、顶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2二、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93三、瓦斯事

3、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93四、水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94五、爆破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94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95七、安检员交接班制度:95采煤、掘进相关制度97煤矿技术管理制度97第一章、技术管理97第一节、总则97第二节、组织及职责97第三节、技术文件的编制100第四节、技术文件的实施102第五节、技术文件的修改103第二章、技术改造管理103第一节、总 则103第二节、组织与职责104第三节、技术改造(不需立项)的程序105第三章、技术资料管理106第四章、罚则107第五章、附则110作业规程管理制度110支护材料管理规定113顶板管理制度116一、顶板管理责任制11

4、6二、顶板管理检查制度117三、隐患处理、监督制度118四、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118五、巷道维护及维修制度121六、顶板管理技能培训制度121七、顶板管理会议122八、事故分析制度122九、支柱使用及维修制度122十、顶板管理奖惩制度123矿压管理制度12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124审批和管理制度124一、作业规程的编制125二、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125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26四、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评比和管理127五、作业规程的月度复审128六、审批规程人员的资格128七、规程、措施审批人员职责128前 言 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全过程。它包括分工、权限与责任、纪律

5、、命令的统一性。指挥的统一性,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经济分配,竞争与公平公正,指挥人员稳定,首创精神,团队精神和教育培训等多项原则,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说要作好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作保障,在当今我们也常说“一个企业的成败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这个“管理”指的就是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一个煤矿要实现人(操作者、管理者)、机(机电设备)、料(各种生产材料)、法(生产工艺、管理制度)、环(地质条件、外围环境)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进而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文明生产,靠什么?靠科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宏源煤业集团煤矿(煤业)子公司领导带班下井

6、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包括过渡期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煤炭矿井。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干部,是指各煤矿(煤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

7、井领导干部,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建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2次。第五条煤矿(煤业)子公司、基建矿井项目部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煤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带班下井,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经所在矿主要负责人确认,并以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子公司

8、调度室为准。第七条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入井时间:八点班8点前、四点班16点前,零点班24点前。第八条上一班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交班时(前),必须认真填写当班带班相关记录,并与接替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后方可升井。第九条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下井记录应载明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信息。第十条煤矿(煤业)子公司安全科,必须在每月25日前对下月带班下井领导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报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印发给每个带班领导,以便及早安排或调整日常工作。当班带班领导下井时,其姓名必须在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和

9、工会的监督。同时各煤矿(煤业)子公司将下月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各一份。第二章 领导带班下井职责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下井后必须落实“三走到三必到”的制度:即生产采(掘)工作面、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井下工作面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薄弱的现场必到。必须了解当班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下同出和“三不放过”,即对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存在的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存

10、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第十三条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十四条带班下井领导要重点加强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第十五条带班下井领导要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安全三大规程要求操作,有无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协调井下区队组之间及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第十六条带班下井领导在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

11、措施,并及时向子公司调度室汇报。第十七条带班下井领导对在带班下井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跟踪落实。第十八条上一班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簿中应记录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内容。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煤矿(煤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次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安排表的编报印发,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日记录保管和全月记录整理装订并存档备案,以及

1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登记簿月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负责。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各煤矿(煤业)子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抽查,每矿每月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月底收集各煤矿(煤业)子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并在月度例会通报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情况时一并通报。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及全体职工,凡发现某煤矿(煤业)子公司某班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均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调度室或公司领导举报,一旦查实,公司将给予奖励。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三条 带班下井领导干部空岗一次,处罚10000元,无故脱岗一次,处罚5000元;如发生事故而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参照国家安

13、监总局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一)至(四)款执行。第二十四条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处罚当班领导干部10000元,处罚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者1000元。第二十五条带班下井领导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一次处罚1000元,未按要求填写的,一次处罚500元;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由他人代写的,一次处罚带班下井领导300元,一次处罚代写人200元。第二十六条对当月带班下井次数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扣当事人5000元/次。对无故连续两个月带班下井次数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除扣当事人5000元/次,并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以上四条由各煤矿(煤业)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14、第二十八条为更好地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煤矿本质安全生产,集团公司设“带班任务完成奖”。对按规定完成带班计划任务且当班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煤业)子公司,给予每次300元奖励,年底兑现。集团公司监督监察部门抽查或群众举报核实的,发现空岗一次,扣除该煤矿(煤业)子公司“带班任务完成奖”20000元,发现两次,扣除50000元,发现三次,取消全年“带班任务完成奖”。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由集团公司企划部年终统一考核兑现。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及公司全体职工凡发现各煤矿(煤业)子公司某班无领导带班下井,均可依第二十二条举报,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核实,一旦查实,公司将给予1000元奖励(

15、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承办),并保护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13503579260 13835772631 13753752861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煤矿(煤业)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原有煤矿(煤业)领导下井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集团公司领导及职能部室下井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报蒲县煤炭工业局备案,同时抄送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局、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为确保我矿进入正规化管理,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标准化达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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