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行政组织及贸易壁垒三者的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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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组织、行政组织及贸易壁垒三者的关系研究目前,国际国内学者对于贸易壁垒的研究重点在于其作用机制、政策效应以及应对措施。Alexander J. Yeats(1979)论述了贸易壁垒的内涵、发达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领域及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影响;Paula R. Lignell(i2007)阐述了欧洲各国对贸易的相关管制政策内容及目的。雷明等(2005)侧重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研究了我国贸易壁垒的地方性特征及对企业的影响效应;朱钟棣(2007)侧重阐述了“合规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机理及应对策略;曲如晓(2010)则概括与分析了12 种贸易壁垒的内涵与作用机制,并分别提出了应对措施。其他学

2、者尽管采用的工具和方法各有特点,但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与上述学者相差无几,无一涉及贸易壁垒的政治经济学成因。关于贸易壁垒与行业组织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鲜有直接文献可查,但有大量的文献基于利益集团或行业组织的视角去考察政治市场的均衡过程,从而揭示贸易政策的形成机理,如 G.M.格罗斯曼和 E.赫尔普曼于 20 世纪 90 年代详细阐述了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制定所使用的工具及其运用;梁碧波(2006)从美国利益集团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形成过程;马述忠等(2007)阐释了利益集团在美国贸易政策嬗变过程中的政治表现。这些研究成果为研究行业组织对贸易政策的影响提供了理论依据。对行业组织参与贸易管理及

3、其手段的研究,学术界认为它只是政府管理贸易过程中的配角,其作用的内容也仅仅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行业动态信息,或反倾销或反补贴相关信息资料,帮助政府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学术界对行业组织以民间身份间接干预贸易过程的独特优势视而不见,把官方对贸易管制的措施与民间对贸易干预的手段割裂开来,使得国家对贸易的管理过分依赖“全能型”与“管理型”政府。官方措施与民间手段都是实现有效贸易管理的途径,在不同的国际贸易环境和趋势下,两者的合理搭配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内在要求。一、贸易壁垒的形态与行业组织的地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其 2009 年国别贸易评估报告中认为贸易壁垒是以保护国内产品免受外国竞争

4、或人为促进国内特定产品出口为目的的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或做法;欧盟委员会(EUC)采用“贸易障碍”这个名称,是指由第三国采取或维持的国际贸易规则明文禁止的或对他国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该规则赋予受害国采取相应行动权利的任何贸易做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将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并基于政府角度从两个方面对非关税壁垒的三种类型进行了阐述。这三种对贸易壁垒的定义均基于政府的主体立场,代表了政府意愿。学术界对贸易壁垒的界定更为全面,美国学者卡特(Carter,1957)认为狭义的贸易壁垒指政府实施的壁垒;而广义的壁垒还包括非政府行为以及其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表现为“阻止、妨碍、延缓货

5、物(服务)商品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强调这些行为既针对进口也针对出口的商品流动。国内学者王世春和陈文敬(2002)、杨小力(2006)对贸易壁垒也作出了类似的定义,但重点强调对进口商品流动的影响。由此,学术界将贸易壁垒区分为官方壁垒和民间壁垒,但并未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与转化机制。“合规性”是官方贸易壁垒在 WTO 框架下的主要特征,它以维护公平贸易、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为依据而由政府公开实施,表现为各种贸易管制措施,带有浓厚的官方强制色彩。魏清华(2009)、王新哲与李旦(2010)指出民间壁垒是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或个人发起的、阻碍外国企业或产品进入的行为的总和。因此,民间壁垒往往借

6、助民间主体或自然人的有意或无意的阻碍行为而得以实施,其作用结果主要表现为增加交易成本和提高商品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等形式。因而民间壁垒具有隐蔽性、非政府强制性等特征。其实施强度往往伴随官方对外贸易政策调整、国际收支与国内经济状况而波动,它实质上是在 WTO 框架下政府不便直接参与操作考量的变相行为。显然,官方贸易壁垒与民间贸易壁垒是两个相对概念,尽管其作用形式天差地别,但其本质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密的联系。而该联系则涉及位于政府(官方)与社会(民间)之间的中介力量“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关于行业组织的定义,学术界没有统一意见,我国学者认为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

7、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实现其目的,它以共同利益或共同态度为基础,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手段。这一定义符合美国着名政治学家罗伯特A达尔(Robert Dahl,1963)对利益集团的定义“,从最广泛的含义上说,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也符合格雷海姆威尔逊对利益集团的观点,“利益集团是指为了寻求或主张代表一种或几种共同利益或信念的公众或团体的组织”;罗杰希尔斯曼(Roger Hilsman,1986)在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对利益集团的定义也与上述行业组织的定义在本质上一样,他认为其定义是“对

8、人类活动的某个领域持有相似态度的群体”.因此,尽管行业组织的名称与组织形式各异,但本质上是利益集团,即民间性质的院外利益集团。行业组织的出现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有益补充,是国家与社会“两分法”向“三分法”变迁的必然结果,后者主张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私混合领域的中介层面。位于中介层面的行业组织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管理本行业与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拟定行业规则、行业标准、产品技术标准和经营标准、协调和解决企业间的矛盾等;二是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此功能集中体现在行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上。一方面,行业组织是成员利益的代表者,发挥着超越单个经济实体的影响力,是一个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对政

9、府法规的拟定、政策的出台施加着强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又是政府的代言人,行使政府授予的一定职权,把政府的意图和要求贯输给成员。吴云(2006)认为,行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行业组织,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得以顺利实施,而社会则通过行业组织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并制约国家机构的活动。同时,从政府角度看,在利益相冲突的不同行业之间,行业组织还发挥着相互讨价还价与彼此妥协一致的独特作用,这是因为在政治市场均衡过程中,利益集团或选民为提高自身的经济地位而产生对某些公共政策的需求,而公共政策本质上就是选民或利益集团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利将社会资源从其他利益集团向

10、本集团转移的工具。因而,行业组织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具有了双重性:对行业成员而言,它是管理者和制裁者;对政府而言,它是被管理者和代理人。进一步而言,行业组织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作用与转化的一种特定通道与途径。二、行业组织与政府组织在追求目标上的紧密关联性尽管行业组织本身是非营利性的,但其成员往往是由作为竞争者的盈利性企业组成,行业组织的某些活动必然涉及竞争与垄断问题,而且其行业规则上的特殊规定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权益的侵犯,因而行业组织代表和维护的是特殊群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所有利益或社会的一般利益。这种商业性的行业组织,其追求的核心目标是有形的排他性物质利益。这符合曼瑟尔奥尔森(Mancu

11、rOlson,1965)集体行动理论中对集团利益的狭隘定义。为实现这种物质利益,商业性行业组织往往通过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或领导机构,由常设机构或领导机构来负责本行业集体行动的具体策划和组织实施,并获得成员的丰富经济与财力支持,并通过各种渠道把本行业的利益诉求传达给官方组织,以期本行业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其对政府贸易政策的影响权重系数非常高。非商业性的行业组织(如工会组织、环保组织等)的核心利益是非物质性的,这符合罗伯特萨利兹伯里(Robert H. Salisbury,1969)对集团利益划分的理论。这一类行业组织获得成员的资金支持相当有限,但其政治色彩相对浓厚“,当一个利益集团为了经济上的目

12、的,或者为了要促进一个组织自身的利益而直接采取行动时,它至少要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理由”“,意识形态方面的热情的必然结果是道义上的正确性”.这类组织重视舆论媒体的作用,同时强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容易与主流价值观相融合,并借助主流价值观来推广自己的政策主张,因而极易与政府组织中的某些政治势力合流,形成一定贸易政策的影响同盟,其对政府贸易政策的影响权重系数也不容忽视。行业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双重身份使得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利益取向具有双重性,行业利益的实现必须以政府主导的国家利益实现为前提。这反映了行业组织在维护行业利益时与政府既合作又斗争的社会现实。由于不同的行业组织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与地位、价值取向

13、和政策活动能力,其对政府政策的影响效应主要体现在影响利益方向的不同和影响权重系数的不同。因此,行业组织的诉求本质上是根据行业力量的动态变化而选择在行业利益与政府组织利益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它成为政府与社会(企业)间力量角逐的传导路径。具体到国际贸易业务中,行业组织的诉求是确保贸易商的进出口活动不会对相关行业造成市场冲击,以维持促进行业竞争力或确保行业秩序稳定。政府组织包括立法机构(议会)、行政机构(政府)和司法机构(法院),具有法律赋予的集权优势,其追求的目标是以政治利益为主的非物质利益,包括团结一致的精神利益和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观念利益。在法律程序上,政府组织的利益目标必须经过政府的行动来实

14、现,而其又是不同行业组织影响下的结果。这意味着贸易政策是政治市场均衡的产物,后者表现为政治市场上选民、政治家和官员三种类型的利益主体的斗争与博弈。而利益集团则通过政治捐资、参加政府组织举办的听证会、邀请政府组织的官员参加本行业的公关活动、针对公众策划公关活动、利用大众传媒及其他方式来影响这三种利益主体的立场选择。尽管政府本身在贸易中的价值取向更为务实,但其政策主张必须以政治利益为背景和衬托。在代议制的政府组织运行体制下,政府组织只能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少数人所组成,这部分人就是所谓的权力精英,即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政府组织则演变为精英阶层而不是普通大众影响政治的渠道。因而政府行为是各种利益集团综

15、合作用的结果,政府本身演变为调整各种行业利益的工具,而行业组织的政策影响力取决于它代表行业利益的能力和性质。由于引导政治市场均衡的是政治理性,不同于引导经济市场均衡的经济人自利行为,加之不同行业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组织结构、组织原则和治理法则的巨大差异,使得不同利益集团在政治市场均衡过程中的博弈与斗争能力相差悬殊,因而分权制衡的代议制政治体制下的政治市场均衡并不能产生经济市场均衡的“帕累托最优”,换言之,政治市场的均衡并不能产生使国民福利和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贸易政策。这意味着部分行业或集团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将遭受损害,因而,从表面现象来看,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有偏向性,这也是行业组织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在政治市场博弈的贸易政策形成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利益集团能够取得绝对的垄断影响力,它们只能在相关的个别领域获得政府特殊的利益安排。三、行业组织影响下贸易壁垒的形成与转化政治市场理论认为,由选民、政客和官员博弈所形成的政治市场均衡在本质上与商品、劳动及要素市场的均衡是一样的,政府是企业,政客是企业家,官员是企业的执行经理,选民是消费者,选举过程就是交换过程,贸易政策等公共物品是政府提供的消费品,在选举过程中不同的选民利用自己的选票来选择购买不同的贸易政策。行业组织则以选民身份通过前述各种途径来影响政府贸易政策的制定,以使本行业的利益诉求上升为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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