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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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主要内容,物权基本内容 债权基本内容,一、物及物权的概述 (一)物的概述 1.物的概念: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第2条 动产不动产 2.物的基本类型 (1)种类物与特定物 (2)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3)有主物与无主物 (4)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二)物权概述 1.物权概念: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享受其排他性的财产权。 基本属性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2.物权分类,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

2、置权,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3.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3)物上请求权效力: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4)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物权变动,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某开发商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一套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断上涨,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给某乙,价格30万元,并与乙办理了过户手续。甲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应当如何处理?,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3、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一些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甲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

4、权证。2010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3.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

5、时发生效力。 (2)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物权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法定原则,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二、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P35案例分析题1 1.概念:动产占有人或

6、不动产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财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3.法律效果,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3.

7、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5.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二)共有 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两个或

8、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3.共有物的处分与分割 (1)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人

9、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三)相邻关系 1. 相邻关系是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0、 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四节 物权基本内容,6.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8.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

11、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特征 1.债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债是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五节 债权基本内容,第五节 债权基本内容,二、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合法根据,一方当事人获取利益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实施。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理权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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