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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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 山东泰山恒信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日一、 压力容器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二、 锅炉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框架 法律、行政法规属国家强制性

2、的法律文件。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要遵守,违反了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规程、技术规范 属国家强制性的、通用的技术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要遵守,是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安全的最低要求,只有满足规程要求,才能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具有强制性。 标准 属行业性的、专业的技术性文件,分为行业强制标准和推荐执行的标准两种,推荐标准是在标准号后面增加大写字母“T”,否则为强制执行标准。标准必须满足规程的要求,但根据行业特点,在某些方面比规程要求严格,涉及的内容比规程多。 工艺文件和指导书 属工厂性文件,一般根据本单位的设备加工能力、操作人员的

3、技能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对操作人员具有指导性的技术文件,对产品的有些要求可能比标准更严格。包括企业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1、法律:刑法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3、规程、技术规范:3.1 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4、-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12-1996)等3.1 技术规范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5、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4、标准2、压力容器常用标准有:1GB150.1- GB150.4-2011压力容器2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3NB/T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4JB/T4730.1JB/T4730.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5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6JB/T4711-200

6、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7SH3022-1999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8NB/T47002.1NB/T47002.4-2009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9GB24511-2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10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11GB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12GB19189-2010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13NB/T47008-2010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14NB/T47009-2010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15NB/T47010-2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16GB/T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17HG/T205922

7、063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18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19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扎厚钢板和钢带21GB/T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22JB/T4736-2002补强圈23JB/T4712.14712.4容器支座24HG2058020585-1998钢制化工容器技术规定25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26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四、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体系构成层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5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法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个层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

8、院)第三个层次:行政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个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个层次:相关标准:一旦被法规引用,具有强制意义。(1)GB150.1- GB150.4-2011 压力容器(2) GB151 管壳式换热器(3)GB12337 钢制球形储罐(4)JB/T4710 钢制塔式容器(5)JB/T4731 钢制卧式容器(6)JB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7)JB/T4734 铝制焊接容器(8)JB/T4745 钛制焊接容器(9)JB/T4755 铜制压力容器(10)JB/T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重点介绍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压力容

9、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

10、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

11、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

12、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

13、、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

14、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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