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继承中避免家庭纠纷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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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继承中避免家庭纠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李颖珺律师 2010年7月15日,2,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继承的两大类:,3,一大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含义: 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来继承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4,例外: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有遗嘱,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

2、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7,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8,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9,胎儿的继承权,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

3、承人的继承人继承。,10,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父母作为一个整体,只能分得一份)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1,适当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12,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13,不分少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

4、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14,分得适当遗产(非法定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5,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6,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

5、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7,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

6、的,可适当分给遗产。,18,遗嘱继承,只能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 必须先把个人财产从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 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该部分的内容无效 遗嘱体现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则”,可以给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给非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人(遗赠)。 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9,什么人不能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精神病患者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例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

7、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1,遗嘱的类型,(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2,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8、。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3,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4,无效遗嘱,1、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25,遗产分割方式,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 。 不宜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26,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27,遗嘱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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