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中国石油销售管理及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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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八: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移动吊装作业活动。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

2、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28112007 安全帽LD48199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Q/SY12482009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SY62792008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移动式起重机 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3.2上限位装置 起重机上的一种能防

3、止吊物或吊钩提升过高的安全装置。3.3起重指挥人员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能够辨识吊装作业危害,并能熟练使用起重机特定手势信号的人。3.4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5吊具、索具起吊机械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纽绳、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3.6标准负载能力制造商根据吊臂长度、起吊半径确定的综合最大吊升能力。3.7支腿机器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或固定的臂。3.8吊装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3.9搬运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4 职责4.1销售公司质量

4、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吊装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4.3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吊装作业管理程序,地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4.4地区公司HSE部门对吊装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4.5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执行本单位吊装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4.6员工接受吊装作业培训,执行吊装作业管理程序,参与吊装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5 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 5.1.1移动式起重机吊

5、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5.1.2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5.1.3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货物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含六级)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5.1.4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5.1.5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5.1.6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5.2 移动式起重机检查 5.2.1使用

6、前的外观检查 5.2.1.1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新购置的; 大修、改造后;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液压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5.2.1.2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5.2.2经常性检查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

7、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5.2.3 定期性检查5.2.3.1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5.2.3.2 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5.2.4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5.2.4.1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

8、由设备技术人员按5.2.2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5.2.4.2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5.2.3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5.2.4.3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5.2.2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5.3 维护和修理 5.3.1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5.3.2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5.3.3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

9、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5.3.4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5.3.5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5.3.6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

10、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其他。5.3.7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起

11、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等;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5.4 吊装作业 5.4.1起重机类型选择 5.4.1.1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5.4.1.2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

12、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5.4.2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5.4.2.1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5.4.2.2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5.4.2.3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5.4.2.4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

13、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5.4.2.5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5.4.3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4.3.1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5.4.3.2 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 5.4.3.3 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

14、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5.4.3.4 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视觉联系(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有线对讲装置;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5.4.3.5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5.4.3.6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5.4.3.7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操作手柄未复位;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15、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门锁未锁好。 5.4.3.8 汽车式起重机支腿应完全伸出,底部承压面的承受力应大于支腿的压力。5.4.3.9 起重机在沟边或坑边作业时,应与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坑深的1.2倍。5.4.3.10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5.4.3.1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5.4.3.12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5.4.3.13吊装作业前,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吊装工艺方法;设备、构件的堆积重量及摆放位置、安装位置;设备、构件在各种空间位置状态时起重机索具受力情况;起重机索具选用以及安全系数情况;岗位分工及职责;指挥信号;施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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