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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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xxxxxx 卫生院卫生院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 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 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忠路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 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 量, 保障医疗安全, 根据 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以诊断和治疗

2、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 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 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 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我院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 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 管理规范。 第四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2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 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我院审 批)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 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省卫计

3、委审批)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 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国家卫计委审批):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 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 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六条 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 技术。 第七条 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 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八条 我院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3 第九条 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

4、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 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第十条 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 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 过程简单、 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 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 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 手术权限。 第十二条 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 日起 2 年

5、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 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4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 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

6、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申请 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诊疗科目下 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 款情形的,申请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 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 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 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 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 术目

7、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临床应用该项医 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技术审核: 5 (一) 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 设施、 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 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 1 年内未在临床应 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 1 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十七条 医院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 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 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附则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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