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

上传人:冯** 文档编号:138560087 上传时间:2020-07-16 格式:DOCX 页数:69 大小:328.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关讲义(6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一编 国际贸易实务 在国内通行的 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实际交易中的常识性内容介绍颇多,相形之下,外贸业务员所真正需要了解掌握的技术性知识,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 (Internationaltrade law and practice)介绍不多。因此,在本书中将不再赘述一般常识,而是结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三部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和惯例探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第一章 国际销售合同的商订 国际销售合同的商订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首要环节,一

2、般都要经过多次洽商才能达成交易。在我们的进出口业务中,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按照国际市场上通常使用的方式同国外客户进行交易洽商。 第一节 合同的交易磋商 国际销售合同的交易磋商程序大致可分为4 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 询盘 (Inquiry) 询盘,亦称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种货物,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项货物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称 “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询盘从发出入的

3、地位不同,可分为两种:(1)买方发出询盘,也称 “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offer)。(2)卖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bid)。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询盘并不一定是为了达成交易,有时只是为了建立业务联系或探询某些商品的该国市场行情。 二 发盘 (Offer) 发盘,又称发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提出的交易条件达成买卖该项货物的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对发盘的定义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

4、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一)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 公约的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4 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发盘是由发盘人向受发盘人(Offeree)发出的。因此,这里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受发盘人须为特定人,即发盘人在发盘时必须指明收受该项发盘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把刊载普通商业广告或向广大公众散发商品目录(Catalognes)、价目表 (Price List)等行为与发盘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

5、确定。所谓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definite),是指必须符合 公约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 “十分确定”的要求: (1)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2)应明示 (expressed)或默示 (implied)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在发盘中可以明确规定“椰子油1000公升”等。但也可以不规定具体的数量,而只规定某种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可在发盘中规定 “拟出售某农场在某段时间内所生产的全部小麦”等。 (3)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前者称为固定

6、价(Fixed price),后者称为开口价(Open price)。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对于某些敏感性的商品交易或长期性供货合同,往往愿意采用开口价的做法,以减少风险。 按照 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如果包含了以上三项内容,便可以认为是 “十分确定”的,一旦它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交。至于发盘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按 公约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如果在发盘中对交货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在合同成立后,按照公约处理。公约第33 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指定日期交货;

7、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定期限,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定期限,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 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可在该期限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 在其他情况下,应 在订立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交货。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最好内容全面,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3.发盘人须有当其发盘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表示。发盘的目的是为了同对方订立合同。因此,发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发盘人在其发盘中附有某种保留条件,表明即使他的 “发盘”被对方接受,他亦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就不是一项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发盘,而只是一种发盘的邀请。按照这种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业务中所发出的 “实盘”(Firmoffe

8、r),是完全符合 公约关于发盘的要求的,因 为我国外贸公司发出的实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是,“虚盘”则不符合 公约关于发盘的要求,因为“虚盘”一般都附有保留条件,表明发盘人在发出 “虚盘”时并无受约束的意思。 4.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公约第一五条第 1款规定:“发盘于送达受发盘人时生效。” (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 (Withdrawal)与撤销 (Revocabilit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而发盘的撤销则是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发盘人之后,即在其

9、发盘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盘取消,从而使发盘失去效力。 关于发盘的撤回, 公约第一五条第2 款明确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按照上述规定,一项发盘是在传达到被发盘人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在被发盘人收到该项发盘之前,发盘人可以用更为迅速的传递方式,声明撤回,只要该声明是早于或与发盘同时送达被发盘人,撤回即可生 关于发盘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同时, 公约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即 “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

10、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发盘人如果撤销发盘,将会对受发盘人带来损失。 (三)发盘的终止或失效 按照 公约的规定,发盘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失效: 1.发盘因受盘人拒绝而终止。 2.发盘因发盘人撤回或撤销而终止。 3.发盘因所规定的接受届满或 “合理期限”已过而自然终止。 三 还盘 (Counteroffer) 还盘,是指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后,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接受,向发盘人提出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的口头或书面表示。 在交易洽商中,还盘具有以下性质: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是一项新的发盘

11、,原发盘即行失效;还盘是有约束力的新的发盘。 四接受 (Acceptance)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内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称为 “承诺”。公约第一八条第 1款对接受的定义是:“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一)接受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是被受盘人作出。一般说来,一项发盘都明确规定了受盘人,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只有他们表示接受才可以达成交易。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表示接受,均无法律效力。2.接受的必须是发盘内容。原则上说,当接受中含有对发

12、盘内容的增加,限制或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但是,为了促进交易达成和发展国际贸易,公约对此做了变通,第19条明确规定: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13、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因此,应将还盘与肯定接受前提下的 “请求”(Request)区分开来。还盘是指对发盘提出了新的附加条件,是对发盘的拒绝,如果发盘人不接受附加条件,就不能达成交易。而请求则不然。无论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交易的达成。 3.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之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 4.接受必须由受盘人采用声明或做出实际行动来表示,并且在传达给发盘人时生效。在 公约一八条第2 款规定: “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第3 款又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按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

14、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二)接受的撤回 公约第22 条规定:“接受得即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应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但是,接受不得撤销。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此时撤销接受,无异于违反合同。 (三)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所谓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尚未具体规定直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作法律上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是 公约为了促成交易的进行,对此做了变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于何时订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公约第23 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