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新旧安全规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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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应装设: 1.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

2、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五)倾斜井巷中使

3、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1.棉织物芯输送带,89;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第三百七十四条

4、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

5、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

6、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第三百七十五条 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当具备手动和自动

7、双重制动功能。(三)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3.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者仰卧,应当面向行进方向。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者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当有标志

8、或者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必须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6.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

9、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第三百七十六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二)

10、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 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

11、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

12、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三)列

13、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七)2辆机车或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4、(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第三百四十九条 (一)应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5、(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应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五)应配置适宜的灭火器。第三百七十八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六)必须配备灭火器。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应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应在车库内打开检修。第三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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