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沙阎路水稳基层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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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长江大桥P1标专业分包合同沙阎路水稳基层路面 沙阎路改造水稳基层工程分包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方(全称):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业主”)与总包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总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九江长江公路大桥A2标沙阎路水稳基层路面 分包工程地点:九江县二、分包工程承包范

2、围:1、K0+000K1+307.9;2、K0+000K0+412.6;3、K0+000K0+404.1。三、分包合同价款15cm水泥稳定碎石 元/T;10cm开级配水泥稳定碎石 元/T。四、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1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1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符合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达到合格。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分包方的报价书;3、本合同第三部分;4、本合同第二部分;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3、;6、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方和分包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7、合同的附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分包方向总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九、总包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分包方向总包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方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

4、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 后生效。总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第二部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第三部分:是总包方与分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第二部分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方之间签订的施

5、工总承包合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分包方的报价书;(3)、本合同第三部分;(4)、本合同第二部分;(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方和分包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7)、合同的附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方和总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2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

6、合同第三部分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3.2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第三部分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第三部分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方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方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总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方提供图纸。分包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

7、且总包方委托分包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若总包方委托分包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工作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第三部分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总包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方查阅。当分包方要求时,总包方应向分包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方应当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

8、容除外)。5.2 分包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包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方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方与业主的关系分包方须服从总包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单位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总包方允许,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指令。6、指令和决定6.1 总包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方随时可以向分包方发出指令,分包方应执行总包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方拒不执行指

9、令,总包方可委托第三方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金额按照总包方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内容约定的价格的1.5倍执行。6.2 业主或监理单位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方应执行经总包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第三部分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通知分包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总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通知分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10、、职称在本合同第三部分内写明; 8.2 分包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并征得总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更换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总包方的职责9.1 总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发生费用按合同价款约定执行,未另行约定的由总包方承担。(2)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为分包方提

11、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发生费用按合同价款约定执行,未另行约定的由总包方承担。(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监督分包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遵守政府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及相应标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计价条款执行,如合同中未另行明确的由总包方承担;因总包方未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应管理制度执行,造成的罚款由总包方自行承担。(6)总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

12、第三部分内约定。 9.2 总包方不能履行上述9.1款约定某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分包方,以便分包方提前制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分包方可能因此造成的成本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10、分包方的职责10.1分包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方。10.2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施工内容,报总包方确认后方可在分包工程中使用。10.3在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方提供年、季、月度工

13、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和赶工的措施报总包方审批。10.4分包方应在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包方应在第三部分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方可执行。10.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方之前,分包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双方在第三部分中约定。10.6分包方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相对应总包方应承担的义务,并遵守总包方企业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规定和制度。10.7分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将分包方企业资质证书

14、、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主要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单位公章交总包方备案。10.8分包方现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分包方处理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事项。分包方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离开现场必须征得总包方的同意。分包方必须派驻现场的专职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各不得少于1名。10.9分包方应安排工程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质量专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且未经总包方同意不得更换。10.10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当地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包括给总包方带来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不得在现场打架闹事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10.11分包方应严格按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和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未经总包方及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掩蔽或包装。否则,总包方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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