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问题的审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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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问题的审计研究工程建设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产业,行业增加值连续多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6%。伴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不断投入,大量财政性资金纷纷涌入工程建设市场,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也在不断加强。一、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尽管国家建设部成立伊始,我国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及行政性文件,对工程建设市场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庞大、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政策监管存在盲区等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违法转包和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大大降低了

2、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也为权力寻租和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二、工程建设领域审计常见违法问题的定性依据和认定方法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定性,通过审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清晰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对照法律规范取得充分、完整的审计证据。(一)招投标违法行为1.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属无效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审计人员判断其为上述投标无效需满足两

3、个条件。第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一般解释认为存在“利害关系”指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主要指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双方的法人等高管人员为同一人或存在夫妻和亲属关系;经济关系指的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第二,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判断影响招标公正性,需要审计人员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环节,有证据明显证明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即可认定。2.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属于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

4、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审计人员判断此问题比较清晰,审查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即可确认。(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等中有多种情形的规定。按照以往的审计实践,存在下述行为审计人员即可确认其违规事实并取得证据。(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三)先施工后招标的“未招先定”虚假招标行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完成开工任务等原因,常常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此行为属于程序倒置的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开工资料的记录时间,查看前期桩基工程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签订时间,通过询问相关责任人等确定最早的施工时间。将其与招投标时间进行比较,判断违法行为。(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较为严重,但取证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并且还要界定内部承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建设部门对此认定也需要综合多项事实和表现形式进行认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等、中

6、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工程建?O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阐明了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规定不是很明确。直至2014年8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上述法律法规做出了具体解释。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1.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7、第五条规定了具体情形。2.转包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3.违规分包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具体情形。4.挂靠(借用资质)行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情形。上述四种情形,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已经阐述的比较详尽。但是

8、,审计人员在实际中还应区分内部承包与上述四种情形的区别。内部承包的对象主要有三种,其一为分公司,依法登记的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其二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内部承包;其三为个人,根据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第四条规定,允许个人承揽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其他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掌握以下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一是内部承包的主体必须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企业合法的劳动职工,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特征,二是内部承包人在具体施工承包工程期间,隶属企业必须实质性对该工程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而不是单纯的赚取挂靠的管理费。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久而持续的工作,随着违法违规行为的趋于更加隐蔽,审计人员应牢固掌握有关法规要求和司法解释,客观判断违法问题,对建设领域违法的问题给予有效的监督。参考文献:1 王瑾.建筑领域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2(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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