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四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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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10(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分类(一)定值与不定值标准:保险价值确定与否1.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3.重置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不定明保险标的的价值及保险金额。当保险标的损失时,按照重新建造或购置相同类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保险费较高 (二)个别与集合标准:保险标的的数量1.个别保险

2、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2.集合保险合同: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三)特定与总括标准:保险标的是否特定1.特定保险合同: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2.总括保险合同:习称为“统保单”,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把一定范围内的各项财产(保险标的)视为一个整体(仓储) (四)特定危险、综合危险与一切危险标准:承保危险的范围不同1.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几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又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和“多种危险保险合同”节省资金 2.综合危险保险人对于几乎所有损失(除故意行为外)都负赔

3、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4、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

5、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3.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

6、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财产与人身标准: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后详叙)(六)补偿性与给付性标准:设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及其支付保险费的能力而确定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

7、身保险合同大体相当。(七)单保险与复保险1.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术语 2.复保险合同即重复保险合同43(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构成要件:(1)单一的投保人(2)单一的保险标的(3)单一的保险利益(4)相同的危险种类(5)相同的期间(6)同时存在若干个保险合同【思考】应当如何处理复保险的情形?(1)正确地区分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保险公司自有办法(2)善意的情况下:没有先后顺序的,按比例分担;有先后顺序的,赔偿额与标的价值相等时为止

8、的各合同有效,并按比例分担责任。(八)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标准:保险责任的次序1.原保险合同: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没有再保险,也就没有所谓原保险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所承揽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29(1)“保险的保险”【出现的原因】保险的根本目的与作用就在于转嫁风险。被保险人缴纳一定保费之后,风险损失就转嫁到保险人身上。对于保险人来说,收到保费不等于赚到了钱,只是盈利的可能性增加了,但转嫁到保险人身上的风险也同样增大了,如:航天飞机、卫星发射、核电站、航空、船舶等标的的保险。 英国的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

9、市场,据称是“无所不保”,但它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由许多保险商人在一起经营保险业务的场所、社团或交易所。劳合社非常独特,在1991年之前,它的成员只能自然人,后来才开始允许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加入。在它的营业大厅里摆着一只1799年从沉船中打捞上来的小铜钟,敲一下是赚了大钱,敲两下则意味着要大出血了,至少赔了百万英镑以上。1990年9月28日,劳合社接受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出的中国民航飞机的财产保险,4天以后,1990年10月2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就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一架波音737被烧毁,一架波音757被撞毁,另一架波音707被撞坏,181名乘客、7名机组人员死亡,90余名乘客受伤,直接的保险损

10、失是9000万美元。因为有了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需支付1500万美元,其他7500万美元可以从再保险途径收回。 原保险当事人、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保险投保人 保险关系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保险关系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与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再保险人其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不得向原投保人要求支付保费。.30(1) 2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0(3)3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30(2)(九)足额、不足额与超过标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等于、小于、大于) 1.成因

11、(1)主观原因:侥幸、恶意;(2)客观原因:物价上涨、下跌。(2)处理方式不足额保险双方协商、按比例承担。40(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40(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案例】某厂投保的库房失火,保险金额为50万元,损失为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1)有约定依约定,如无约定怎么办?要看是足额还是不足额,因此首先要确定保险价值。(2)保险价值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经过勘查定损。(3)假设出险的实际库存为80万元,这时应该如何处理?按比例赔偿。什么比例?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12、。为什么部分损失还要按比例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取得全额赔偿不公平。(4)假设80万元的库存全部烧毁,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只赔50万元。(5)假设该厂投保金额为90万元,这时应该如何处理?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几个必须澄清的理论问题一、诺成合同;二、非要式合同;三、双务合同;四、射幸合同。一、诺成合同13(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诺成合同13(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13、观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争论的焦点了。我们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案例1】:7.8,某工厂填写了投保申请书并盖章,其中的保险期限为00.7.9.12时至01.7.8.12时。7.9下午5时,该厂厂房被洪水淹没,损失250多万元。7.10,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到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00.7.10.0时至01.7.9.24时。8.18,工厂将保费交至保险公司。【思考】1.本合同究竟于何时成立?2.本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付?为什么? 【案例2】:98.5,某保险公司建议村民办理家庭财产险,每户只需交7.5元,保险金额为2500元。双方

14、约定保费分两次付清。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多次到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8月份早稻上市后支付部分保费,11月份棉花上市后全部付清。98年夏季的洪灾使该乡6549户的家庭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保险公司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村民们遂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签发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及其代理人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讨或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但原告是否交纳保费和是否按约定交保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保费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思考】如果投保人只缴纳了部分保费,怎么办?【结论】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合同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全部(而非部分)的保险责任。 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条款第四条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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