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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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自年月日起实施。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各银行卡信

2、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引言目的原则范围银行卡联网联合联合组织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联网成员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全国银行卡网络网络结构网络功能网络接入方式信息流程统一的联网标识目的联网标识标识使用权标识的使用入网与退出适用范围入网条件及要求入网程序退出联网第二章市场规则商户发展签约统一标识商户培训收单行要求培

3、训要求培训内容商户维护凭证要求凭证通用凭证内容商户统一编码内容过渡期要求收单行的更换提出协商期新的收单行纠纷处理商户的退出主动退出强制退出其他原因退出费用其他要求个人密码()的长度预授权有效期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第三章业务流程跨行信息流程信息流原则信息流处理交易综述交易类型发卡行处理收单行处理信息交换中心处理开展业务要求操作流程查询取现消费消费撤销预授权预授权完成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退货卡交易第四章资金清算基本原则依据要求方式清算原则基本做法清算账户清算协议清算金额清算时间清算流程总中心清算流程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卡交易的清算第五章差错处理概述目的原则专人负责要求差错处理平台步骤权利

4、和义务客户投诉处理持卡人投诉商户投诉联网成员处理操作原则操作流程示意图确认查询贷记调整请款一次退单再请款二次退单手工处理附表附表附表第六章争议处理协商解决适用范围协商解决接受协商解决失败裁判适用范围处理原则争议处理机构机构设立组成回避职责处理依据裁判处理程序申请申请有效性裁定争议相对方应答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费用申诉权利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附件附件第七章风险控制目的原则技术保障措施磁条卡安全管理磁条卡密钥管理保密范围卡风险管理卡片标准安全控管管理措施没收卡处理商户安全操作规则风险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目的系统描述信息收集使用条件管理办法第八章吞没卡处理吞卡处理吞卡条件查询

5、服务领卡收单行处理信息交换中心处理发卡行处理商户没收卡处理没收商户处理收单行处理信息交换中心处理发卡行处理没收卡奖励第九章奖励与处分奖励奖励范围奖励评审奖励形式其他处分条款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违规签约的处分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拒绝交易的处分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信息交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术、业务支持的处分泄密处分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的处分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信息交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处罚执行处分的一般程序调查作出处分决定处分通知违约金处理第十章附则附录:名词及术语定义第一章基本规定引言目的本规范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银行卡联网联

6、合的业务规范体系,规范银行卡跨行业务操作,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实现银行卡全国通用,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原则本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共同利益原则,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各方共同参与协商制定。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网银行卡卡种及有关跨行业务。各地区建立的区域性联合机构和区域中心也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联合组织银行卡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银行卡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

7、质的全国银行卡联合经营组织。银行卡金融机构申请加入联合组织成为正式成员后,具有申请参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成为联网成员的资格。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银行卡联网联合是指银行卡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自动柜员和销售点终端)、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以及银行卡跨行通用。联网成员联网成员是指已成为联合组织成员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和经联合组织特别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一定的入网程序批准正式上网运行,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各方成员,包括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银行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入网银行)、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包括总

8、中心和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交换中心)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等。入网银行在进行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行卡,也可作为收单行。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联网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遵守本规范中的各项规定;遵守关于业务联合费用及分润的有关规定;相互协助、共同完成跨行业务清理和差错处理;负责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对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保守秘密;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在本规范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发行银行卡;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及时地处理跨行交易信息;维护本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持卡人信息。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信息交换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跨行信息交换系统正常运转;监控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运行状况并发布其运行报告;有权开发与联网联合业务相关的增值服务;按时提供跨行交易清理数据;向联网成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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