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企业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规定DOC84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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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300-2014国家电网公司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检标准化建设,规范公司运维检修装备(以下简称“运检装备”)管理,统一基本配置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运检装备是指运维检修人员在日常运维、检修、试验和应急处置时使用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类装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运检装备的配置应适应专业化、标准化要求,注重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有机结合,满足日常运维、检修、试验与应

2、急处置的需求,促进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升。第五条 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按照“分级储备、分区管理、全公司调用”的原则,统一资源调配,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级运检部负责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网运检部是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修订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的规章制度,确定装备配置原则及基本配置标准。(二)组织审查运检装备购置限上项目,编制总部资产运检装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建议;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目录,配合发展部和财务部分别纳入固定资产零购计划和预算,以及低值易耗品预算。(三)协调运检装备跨省、跨区域情况下的使用及调配工作,解决自然

3、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工程运检装备使用及调配。(四)推广应用新型运检装备,对各单位运检装备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五)协调公司运检装备配置使用中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参与运检装备配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国网发展部会同运检部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运检装备列入固定资产零购计划,并纳入综合计划统一管理。(二)国网财务部负责将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运检装备购置项目分别纳入固定资产零购和低值易耗品购置预算;负责运检装备核算和资产价值管理等工作。(三)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大型、贵重装备集约化采购。第九条 省公司运检部是本单位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4、,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所属单位装备配置情况,组织对主要装备配置的需求论证与计划审核,纳入项目储备库。(二)配合发展部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运检装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计划建议,配合财务部将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运检装备分别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和低值易耗品购置预算。(三)按照分解下达计划,组织协调运检装备购置,按期统计汇总计划执行情况。(四)协调所辖范围内运检装备的使用及调配,新装备推广应用。(五)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运检装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条 省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发展部负责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运检装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计划建议,报总部审核。按照公司下达的综合计划,进行分解

5、下达。(二)财务部负责将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运检装备分别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和低值易耗品购置预算建议,报总部审核。按照公司下达的预算分解落实;负责运检装备购置项目核算和资产价值管理等工作。(三)物资部负责运检装备采购、仓储、配送等工作。第十一条 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运检部是本单位运检装备配置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运检装备的验收、检验、使用、保管、调配、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二)依据本规定编制上报装备配置需求计划。(三)按照分解下达计划,组织协调运检装备购置,按期统计汇总计划执行情况。(四)组织对所属部门的运检装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 国网设备状

6、态评价中心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运检装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指导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开展运检装备配置使用。(二)负责本单位运检装备的验收、检验、使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开展运检装备的入网检测、定期校验。第十三条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对各运检单位的运检装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负责本单位运检装备的验收、检验、使用、保管、调配、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三)依据本规定编制上报装备配置需求计划。(四)开展运检装备的入网检测、定期校验。第十四条 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发展部负责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运检装备

7、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计划建议,报省公司审核。(二)财务部负责将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运检装备分别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零购和低值易耗品购置预算建议,报省公司审核;负责运检装备资产价值管理和日常核算等工作。(三)物资部门负责运检装备仓储、配送等工作。第十五条 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班组职责:(一)机具维护班负责运检装备的保管、送检、维修、报废和信息系统内装备信息维护等工作。(二)专业班组履行装备借用、归还手续,按装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流程规范使用,提出装备增补需求,参与新装备到货后的验收工作。第三章 装备分类与配置原则第十六条 运检装备按专业分为架空输电运检装备、变电运检装备

8、、配电运检装备、电缆运检装备等。第十七条 运检装备按用途分为运维装备、试验装备、检修装备、带电作业装备等。第十八条 运检装备按照所辖输变配电规模及业务划分实施分级储备。大型检修工器具宜配置在省检修(分)公司,精密贵重的检测仪器、大型试验设备宜配置在各级设备状态评价中心;高海拔、低温等所需特殊装备按需求配置在所需区域;常规装备各级检修单位按需配置。第十九条 装备配置应考虑直流输电、特高压系统及智能变电站运维检修所需的特殊装备。第二十条 架空输电线路运检装备配置指导原则按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架空输电线路设备规模进行分类配置。(一)省检修(分)公司分I、II类配置。1.I类:220

9、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含直流)在5000千米及以上。2.II类:220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含直流)在5000千米以下。(二)地(市)公司分I、II、III类配置。1.I类:110(66)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3000千米及以上。2.II类:110(66)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15003000千米。3.III类:110(66)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1500千米及以下。(三)县公司分I、II、III类配置。1.I类:35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500千米及以上。2.II类:35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200500千米。3.III类:35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200千米及以下。第二十一

10、条 电缆线路运检装备配置指导原则按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和县公司输配电电缆线路设备规模进行分类配置。(一)省检修(分)公司输电电缆线路运检装备分I、II类配置。1.I类:输电电缆线路在500千米及以上。2.II类:输电电缆线路在500千米以下。(二)地(市)公司输电电缆线路运检装备分I、II、III类配置。1.I类:输电电缆线路在500千米及以上。2.II类:输电电缆线路在100500千米。3.III类:输电电缆线路在100千米及以下。(三)地(市)公司配电电缆线路运检装备分I、II、III类配置。1.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500千米及以上。2.I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100500千米。3

11、.II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100千米及以下。(四)县公司配电电缆线路运检装备分I、II、III类配置。1.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100千米及以上。2.I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30100千米。3.III类:配电电缆线路在30千米及以下。第二十二条 变电检修装备配置指导原则按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和县公司变电设备规模进行分类配置。(一)省检修(分)公司分I、II类配置。1.I类:22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3000万千伏安及以上。2.II 类: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容量在3000万千伏安以下。(二)地(市)公司分I、II、III类配置。1.I类:110(66)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800万千伏

12、安及以上。2.II类:110(66)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500800万千伏安。3.III类:110(66)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500万千伏安及以下。(四)县公司分I、II、III类配置。1.I类:35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80万千伏安及以上。2.II类:35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1080万千伏安。3.III类:35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10万千伏安及以下。第二十三条 配电运检装备配置指导原则按地(市)公司和县公司配电设备规模分类配置。(一)地(市)公司配电设备规模分I、II、III类配置1.I类:配电变压器数量在2000台及以上。2.II类:配电变压器数量在10002000台。3.III类

13、:配电变压器数量在1000台及以下。(二)县公司配电设备规模分I、II、III类配置1.I类:配电变压器数量在500台及以上。2.II类:配电变压器数量在150500台。3.III类:配电变压器数量在150台及以下。第二十四条 各类运检装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6,装备配置标准应根据电网发展情况、新设备应用情况及实际工作情况,滚动修订。第二十五条 配置标准暂不包含常规安全工器具,无特殊说明为基本配置。运检装备宜实施差异化配置,装备配置时可根据电网结构、业务划分、地域、气候等特点适当调整,以满足各级单位检修、操作、常规消缺及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第四章 装备申购与验收第二十六条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省检

14、修(分)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等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需求,制订本单位需求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第二十七条运检装备需求计划经过上级运检部门审查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并按下达计划进行采购。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运检装备应进行验收,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试验报告、说明书、标准配件、省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等。第五章 装备标识及定置第二十九条 大型装备应喷涂国家电网标识。中、小型装备应喷涂或张贴颜色、编号等标识,便于进行归类和区分。第三十条 运检装备应实行定置管理,明确定置区域、定置位置、定置图及定置标签。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装备台账,定期整理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装备台账记

15、录格式见附件7。第三十二条 装备台账应录入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MS),装备铭牌信息应准确无误。第六章 装备保养与使用第三十三条 运检装备使用部门应明确装备管理职责,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规范装备管理,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四条 运检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五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仪器仪表等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装备上应有明显的检测试验合格证。运检装备送检记录格式见附件8。第三十六条 大型、特殊装备或工器具应编制操作手册,特殊装备操作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 装备借用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时间、使用安全责任等要求。第三十八条 借用的装备归还时应履行验收手续,确保装备完好后入库。运检装备出入库记录格式见附件9。第三十九条 装备的出入库、校验、归还管理应在PMS中体现,确保随时可查询装备动向。第七章 装备调配管理第四十条 运检装备在公司系统内实施资源调配,采用临时无偿调剂使用形式统一调配大型工器具、大型试验设备、检测仪器,突出公司集团化运作优势。(一)公司总部负责对省公司之间的运检装备资源进行调配。(二)省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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