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路基、基层、挡土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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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 基1 一般规定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测,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1.3 施工前,应该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制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及阻断既有人形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对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试验。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

2、调运及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现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2 施工排水与降水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与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2.3 施工排水与降水措施,不得破坏原有

3、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2.4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及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地点。2.5 在细沙、粉砂土种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沙的措施。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及纵向坡度,应经水利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与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3 土方工程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

4、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条处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3.5 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

5、,土壤宜就地取材。3.6 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使用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3.7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3.8 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底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3.9 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开挖方案。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方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

6、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1规定。表1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最下距离电压(KV)1503.02.0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土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照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

7、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料横坡宜为2%3%,渗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 渗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渗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5时应先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8、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路基压实度标准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道路类型压实度(%)(重型击实)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填方03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1000每层3点环刀法、灌水法或灌沙法次干路93支路及其它小路90挖方08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次干路93支路及其它小路908015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3次干路90支路及其它小路9015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0次干路90支路及其它小路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9、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明显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3.13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

10、的土壤。4 构筑物处理4.1 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面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4.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

11、工。4.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 预置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1.12的规定。

12、 6 土壤最佳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5 检验标准5.1 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检查数量: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检验方法:环刀法、灌沙法和灌水法。2 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土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面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差(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路床平整度(mm)1520路宽(m)1

13、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明显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5.2 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1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2 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者等于90%。检查数量:每100m,每侧各抽检一点。检验方法:环刀法、灌沙法或灌水法。3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路肩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验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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