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某市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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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80号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

2、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第

3、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4、。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规定执行。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三)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五)社会捐助;(六)其他收入。第十条筹集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参保人

5、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缴费。(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经济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三)市、区(县级市)政府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对应予以

6、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及以上80元。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及以上40元。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为15年。在政府对参保人不补贴期间,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政府也不予以补贴。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

7、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拨付到位。其中,征收本市“农转居”人员土

8、地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及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办法个人缴费的第一档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9、。第十三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不超过距离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预缴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贴。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

10、老金的年龄,也可选择补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缴费参保的,可在首次参保时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资格),应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镇政府或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第十八条参保人和领取养老金(含基础养

11、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对于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第二十条以参保人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12、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如果待遇领取人员首次申领养老金时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第二十三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

13、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申领养老金

14、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在领取养老金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期间符合规定的,同样享受政府补贴。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的余额外,可一次性

15、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正在缴费的参保人,按本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三)已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改发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七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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