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发电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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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一期2600MW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有限公司一期2600MW工程(以下简称电厂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争创国内火电厂建设一流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保障工程建设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建设、施工、设备厂家、

2、调试运行、监理等单位)。第三条 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的各级领导在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中国集团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及本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责。各单位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一把关人,各职能部门应对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并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指导,但不代替各施工单位的正常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工程项

3、目,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等管理办法。各单位各级行政一把手同时也是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第一把关人,主管施工的领导必须管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要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形成公司、工地、班组的三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六条 本工程建设的安全目标是:六不、一控、一实现。即: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责任交通事故;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严格控制重伤事故;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基建达标投产。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

4、责与职权第七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以有限公司总经理为首的,监理单位和各主要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参加的电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有限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为首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华电长沙电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和监察工作。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成员与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必须

5、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各个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作,其组成成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各单位(部门)应重点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四)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

6、全管理,对安全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清退出场等处理。(六)参加施工单位的死亡事故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各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情况,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制定措施,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二)负责监督对施工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的检查,并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及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三)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四)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五)负责监督

7、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安全施工问题提出整改和控制意见,对事故隐患、危险点,做到超前预防。(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与协调领导小组职权:(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成员在现场均能行使监督权和经济处罚指令权。(二)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均能行使监督管理权和经济处罚提议权。(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成员、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长、副组长和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负责人

8、有权对违章、违纪及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现象与整改项目随时下发罚款通知单和整改通知单。(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与协调领导小组的奖罚只对各施工单位,对具体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与协调领导小组有权随时过问对违章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五)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奖励项目及有关情况,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报业主工程技术部审查,核定奖励金额,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给予奖励。(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在本工程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可根据工程建设和试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分别进行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扣留工程进度款

9、或停工整顿、终止施工合同等。(七)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时,必须经工程技术部会签后,才能支付尾款。(八)享有电力安全监察规定中赋予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与人员的职权。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归口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牵头,监理单位与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参加。工程技术部参加协调小组的工作和一些较大的协调工作会议等,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地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其他部门应认真协助工程技术部抓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本工程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10、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办事;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建立以发电有限公司为中心,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体系和政治思想保证体系;以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为首的工程技术保证体系;以工程技术部为首的安全监察体系。做到各尽其责,共同负责。第十六条 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消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杜绝危险事的发生。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综合管理,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抓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11、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自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责,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第十八条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对工程建设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引进激励机制,加强职工岗位专业安全素质培训,把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充实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利用事故通报、快报、安全简报等对建设者进行典型事故实例教育。认真落实五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第十九条 对农民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电办1993290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

12、理的若干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做到同正式职工一样对待、一样培训、一样严格要求、一样管理,严把三关:即资质审查关(包括身体检查);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关;考试合格审查关。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其安全职责。各单位在工程技术部指导下建立含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在内的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档案,按安全管理三项机制的实施细则归口工程技术部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调规”规定履行手续,杜绝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伤亡事故,切实实现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零事故的安全目标。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实(即严格要求;细心检查,

13、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制度)。对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均提取合同金额的1.5%的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组建独立的安监机构,且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须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审查合格,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现场标示符合要求,施工人员配戴上岗证,安全帽按单位统一编号、并对颜色作统一规定。所有工程开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和工程技术部会签,否则,项目不能开工。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监理单位与工程技术部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实

14、施。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符合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第二节 安全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工程建设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第二十六条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施工单位专职工程师审查批准;特殊项目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技术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重要的临时设施、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送监理单位批准,再报业主工程技术部备案,并接受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

15、二十八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作业,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技术部审查,业主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批准,并接受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九条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一)所有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措施并交底,无措施或者没有交底的开工项目,视为违章施工。(二)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其余项目的安全措施由专职工程师交底。(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100%交底和100%掌握,并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内容简要、日期等的详细记录。(四)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保护。 3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五)经技术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的,任何人无权更改。(六)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以及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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