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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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生育政策1、条例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如何界定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2、条例对生育、再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

2、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3、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3、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4、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公民应履行什么法定程序?1、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2、申报程序及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有:(一)、一孩生育服务证要求正常生育一孩的汉族、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确认其生育条件后,由所在乡(镇)场计生办填发一孩生育服务证。送达到已婚夫妇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提供相关材料有: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合影照片。(二)、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要求生育二孩的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由双方向女方

4、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沙雅县农村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申请表,经村委会确认后,填发计划生育介绍信,由所在乡(镇)场计生办填发二孩生育服务证村送达到已婚育龄夫妇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要求二孩的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和要求生育三孩少数民族育龄夫妇,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沙雅县农村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二孩、第三孩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村委会确认后,填发计划生育介绍信,所在乡(镇)场计生办填发二(三)孩生育服务证送达到已婚育龄夫妇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提供相关材料有: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合影照片。并要看一孩、二孩、三孩之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5、条例对

5、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作了哪些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6、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不得再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

6、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7、条例对生育间隔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生育间隔,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8、奖励扶助对象或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出现哪些情形,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再生育、收养、抱养子女、子女数变动的;(二)户口迁到外地的;(三)奖励对象死亡的;(四)参与非法宗教、邪教活动,触犯法律的;(五)户口农转非的;(六)审批错误的;(七)有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原因的。享受并领取计划生育各项奖励金的家庭,领取奖励金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追回所领取的奖励金并给予一定处罚。二、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相关规定。1、哪些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

7、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提示: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包括:避孕药具、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征收标准是什么?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

8、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水平的,按6-8倍征收。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

9、十五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沙雅县结合实际,严格规定:对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后除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哪些责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

10、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开出公职。(二)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三)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4、条例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造谣惑众,煽

11、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残疾儿的;(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5、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

12、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进行举报的相关规定(一)举报内容1、县域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当年和历年发生的违法怀孕、生育问题及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非法收养的;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3、故意为不符合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超计划生育的。(二)受理原则已经经过计生部门查处或正在查处并在计生台帐反映的举报案件不再受理;没有在台帐和报告中显示的举报案件均为有效举报。(三)举报方式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并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居住地址和违法怀孕、生育、收养及违规办事的具体情节。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四)举报要求1、凡

13、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最早的举报人,举报时间以邮戳、电话、来访记录为准,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额度不变。2、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查询案件查处情况,并凭身份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取奖金。(五)奖励标准1、举报超计划怀孕问题的奖励1000元;2、举报超计划生育问题的奖励500元;3、举报骗取生育证或滥发生育证问题的奖励500元;4、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手术、出具假手术证明问题的奖励300元;5、举报其他计划生育违规行为问题的,酌情奖励;举报电话:8322563、8330490、8331213四、加强法制建设。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

14、行节育复通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3、杜绝计划外生育。禁止早婚、早育、不够间隔生育和超计划生育。4、严格婚姻登记管理,严把法定婚龄关,对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5、宗教界人士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未到法定婚龄和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主持或举行结婚仪式。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基本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1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奖励标准:从2009年起,每人每年720元,直到本人亡故。六、“少生快富”工程项目。(一)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现存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已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二)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基本条件: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3.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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