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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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2、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 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

3、: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

4、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

5、.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一级中医医院一、

6、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二、科室设置:(

7、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四、 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五、 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三级中医医院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

9、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

10、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

11、卫生技术人员;(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五、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二

12、、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三、 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

13、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四、 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 设备: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一、 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二、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

14、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 人员:(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 房屋:(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 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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