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管理)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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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设计规范和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通知(81)邮基字第1350号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编写的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设计规范和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业经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局负责管理,设计规范中一般性技术问题由邮电部设

2、计院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部基本建设局,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抄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各有关部。部内科技局、电信总避、计划局、工业局、物资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十二路及以下的长途通信明线载波设备安装工程,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与电缆、微波载波合设的通信枢纽楼或综合楼等工程,其明线载波设备安装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本部颁发的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1.0.2条 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人民邮电方向,努力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第1

3、.0.3条 设计必须在保证通信质量,考虑平时维护使用方便的前提下,注意战时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通信安全。第1.0.4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木材、铜、铅等材料,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执行国家防空,抗震,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第1.0.5条 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主要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第1.0.6条 设计应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第1.0.7条 设计应与邮电发展规划相适应。总体方案,设备容量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并根据建设和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效果,设备寿命,

4、扩建和改建的可能等因素统筹考虑,但应以近期为主。第1.0.8条 扩建、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设施的特点,积极采取革新措施。尽量利旧挖潜,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和器材。第1.0.9条 当本规范与国家标准,规范矛盾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第1.0.10条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的个别规定有困难时,设计中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 通路组织与传输设计要求第2.0.1条 载波通路组织,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全国电信网组织确定。第2.0.2条 载波通路组织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一、现有通信业务量及通路数量;二、现有设备制式,线路情况;三、与其它通信系统

5、相互间的影响;四、近期通信需要和远期发展规划。第2.0.3条 通路组织设计应在保证干线通信传输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区间通信的需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使干线造成迂回;二、干线线对不得在非增音站开口。第2.0.4条 两长途电话用户间的长途线路衰减限值应为12.2分贝(1.4奈)。第2.0.5条 载波通路两端长途台塞孔间的净衰减应为7分贝(0.8奈),无假线控制的暂订为3.5分贝(0.4奈)。第2.0.6条 增音段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及远端串音防卫度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第2.0.7条 有色金属线路在夏潮天气时的增音段距离:十二路载波宜为80120公里;三路载波宜为250350公里。第2.0.8

6、条 明线载波传输设计应以500公里长度的假设参考电路为参考。即在2500公里长度的假设参考电路上,三路载波机允许两次音频转接;十二路载波机允许两次音频转接和三次高频转接。在2500公里长度的假设参考电路相对零电平点的忙时平均杂音计功率不应超过20000皮瓦(pW)。具体分配见附录二。第2.0.9条 实线回路两端的线路杂音计电压应不大于2.5毫伏。第2.0.10条 音频通路固定转接应采用四线转接。转接通路有标准基群的应采用基群转接。第2.0.11条 载波电话机的端别:A端和B端的方向应自北向南,自东向西。第2.0.12条 同一杆路上开放的十二路载波回路间,在一个增音段内,同杆电平差应不大于2.6

7、分贝(0.3奈),对于钢线三路载波电话回路间,同杆电平差应不大于4.3分贝(0.5奈)。第三章 高频通信系统第3.0.1条 载波明线在进局站前应换接电缆,端别不同的线路不应并入同一电缆内。第3.0.2条 外线引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引入电缆与局内设备连接时,反射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超过时安装设阻抗匹配设备:1.十二路载波不大于0.1,个别点不大于0.15;2.三路载波不大于0.2。二、高频引入回路在局内必须装设保安器,但应以一次为限;三、开放音频电报的引入回路,应装设排流线圈;四、非十二路载波的第三回路,应按下列规定在载波室装设串音抑制滤波器:1.开通一套12路时,其相邻线位应装设;2.开

8、通两套12路及以上时,其相邻和对角线线位均应装设;3.串音抑制滤波器应装在同一端别;五、便于对外线测试和调度。第3.0.3条 局内高频回路间的串音衰减(包括布线、分线引入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十二路(150千赫)高频回路同端别间不小于95.5分贝(11奈),其中布线要求不小于112.8分贝(13奈);不同端别间不小于130.3分贝(15奈),其中布线要求不小于147.7分贝(17奈);二、三路(30千赫)高频回路同端虽间不小于91.1分贝(10.5奈),其中布线要求不小于108.6分贝(12.5奈);不同端别间不小于117.3分贝(13.5奈);其中布线要求不小于147.6分贝(17奈)

9、。第3.0.4条 在十二路线位上仅开放三路载波的线对引入时,应先经引入设备的150千赫塞孔,再经与其相应的60千赫塞孔。第四章 音频通信系统第4.0.1条 音频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需开幻线电报的实线音频通路,应装设转电线圈。当长途交换设备对地不平衡时,载波音频通路也应装设转电线圈;二、音频通路所连接的各项设备,应经配线设备跳接;三、幻报及单报线应经过引入设备上的幻报塞孔;四、载波音频二线通路,应经过二线测试塞孔或二/四线音频塞孔;四线通路,按业务需要接二/四线音频塞孔;五、应便于对电路进行测试和调度。第4.0.2条 音频通路的接口电平,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 音频通路接

10、口电平第4.0.3条 巡房线应按一般音频通路系统接入载波室。载波室与有关机房业务联络较多时,可设置直达业务联络电话。第五章 设 备 配 置第5.0.1条 载波通信设备的程式和数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载波机(终端机、增音机),应根据通路组织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确定;二、引入接换设备应按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确定;三、转电线圈的数量应根据需要接入转电线圈的回路数确定;第5.0.2条 需要基群转接时,应配置载波基群调线转接设备。第5.0.3条 配电设备应采用电源供给架。省中心局以上的通信枢纽楼可采用列柜。设有无人增音机时,应配置远供电源架。第5.0.4条 在迁站工程中,应充分利用原有设

11、备。第5.0.5条 振铃信号设备以单设为宜,载波机不多时,可与长机室的振铃信号设备合用。第六章 设 备 布 置第6.0.1条 载波室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缩短高频引线长度,提高串音防卫度,保证传输质量;二、便于维护、施工和今后扩装;三、布线合理、节约费用;四、机房布置整齐美观,不影响自然采光。第6.0.2条 多路复用载波设备应靠近引入设备,并按设备制式端别及线路传输情况等划分为十二路载波A端机群、B端机群;三路载波A端机群、B端机群,增音机群。规模较小的载波室可在保证传输质量的前提下按十二路、三路和增音机群排列。第6.0.3条 引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靠近电缆进线洞。与电缆、微波载波设备

12、合设一室或同一建筑物时,应与电缆、微波载波设备安装设计一并考虑。第6.0.4条 载波室的接换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配线架宜集中装在一列,并靠近长机室的出线孔;二、音频布线较多的设备,宜集中装在一列,并靠近配线架;三、转电线圈架和配线架宜装在一列或相邻列。第6.0.5条 规模较小的载波室,引入接换设备可装在一列并留有适当发展位置。第6.0.6条 电源供给架的位置,应根据馈电线的引入位置及室内配电情况确定,可装在次要通道侧。第6.0.7条 载波机房列柜,应装在机列主要通道侧。第6.0.8条 县中心局的长途电话载波设备应与农村电话载波设备分设,如合设一室时,必须采取分区装设等措施,保证通

13、信传输质量。第6.0.9条 各机列设备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侧排列机房主要维护通道为:1.31.5米;二、双侧排列机房主要维护通道为:1.51.8米;三、次要通道(即机列列端与墙)为:0.70.8米;四、机列面对面之间为:1.21.4米;五、机列面对背之间为:1.01.2米;六、机列背对背之间为:0.80.9米;七、接换设备正面与相邻机列之间为:1.61.8米;八、接换设备正面与接换设备正面之间为:1.82.0米;九、机列背面与墙之间为:0.80.9米;十、机列与配电屏或整流器列间为:2.53.0米。第七章 电 源 系 统第7.0.1条 交直流两用的载波设备宜采用直流供电。第7.0.2

14、条 直流电源的馈电方式应采用树干式或按列辐射的方式。规模较小的载波室可采用按部辐射方式。第7.0.3条 交流电源宜采取由电源供给架直接用馈电线辐射至各通信设备的方式;采用载波机列柜时,可由列柜直接用馈电线送至本列通信设备。第7.0.4条 机房照明应包括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两个系统。事故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第八章 室 内 布 线第8.0.1条 载波室室内电缆,应根据传输频带、阻抗和屏蔽的要求选用:一、传输频带在4千赫以下的,应采用音频全塑局用电缆;二、传输频带在4150千赫的,应采用相应频带的高频局用对称电缆;三、交流电源线应采用屏蔽线。第8.0.2条 布线必须满足串音防卫度、传输衰减要求,

15、并应便于维护及电路的调度。第8.0.3条 音频四线通路的收信回路和发信回路,不应置于同一条电缆中。第8.0.4条 载波设备的布线容量应按实际需要布放,接换设备可按最大容量一次布齐。第九章 载 波 室 列 架第9.0.1条 列架的安装设计应在机房平面布置确定后进行,并根据近期与远期发展情况分期安装,规模较小的载波室,可一次装齐。第9.0.2条 载波室电缆的布放应采用架空走线架的方式,省中心局以上的通信枢纽楼可采用架空槽道。第9.0.3条 列架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和牢固可靠的原则,并应采用国家统一规格的钢材,使用定型的零部件,减少零件的规格。第9.0.4条 载波机房列架高度可按2600毫米或2000毫米高的机架设计,对非标准高度的设备,宜在考虑列架安装整齐美观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第9.0.5条 列架照明宜采用列前或列间照明方式。列架垂直面距地面高1.4米处,照度应不小于30勒。第十章 机 房 设 备第10.0.1条 明线载波生产用房和辅助生产用房可包括:载波室、修机室、储藏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主机房及辅助生产房屋。第10.0.2条 载波室的面积应满足工程投产后终期发展需要,辅助房屋应尽可能压缩,可按以下要求配置:县中心:配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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