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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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08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

2、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第三条 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第二章 通风可靠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第五条 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矿井具备独立完

3、整的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的通风动力、完善合理的通风网络、坚实可靠的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与优化。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严禁“剃头”开采。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

4、开掘其它巷道;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倾斜条带布置时,必须至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三)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必须及时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未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四)矿井和采区的绞车房、变电所、炸药库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高温治理的需要。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5、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五)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必须停止影响范围内的一切采掘活动,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六)要定期对矿井进行主通风机性能测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适时优化、简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阻力,减少通风设施,严禁在角联通风分支安排采掘作业,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严禁串联

6、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条件的串联通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积聚。(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的2/3;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m2。第六条 保证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保证设施处巷道有足够的断面且不失修。(一)企业或矿井要制定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建立并

7、落实设施的安设、验收、维护、拆除制度,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二)永久设施(包括风门、封闭、风窗等)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面平整,封闭周边要掏槽,墙内有水的封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封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临时设施选择顶、帮、支护良好处建立,与煤岩接实。废弃和停工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密闭。(三)每组风门至少两道,必须装有闭锁装置,能自动关闭。主要风门要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主要进回风联巷风门要设反向风门。(四)合理安设通风设施,保证完好使用,防止风流短路。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建立检查、维修制度,保持通

8、风系统完好。第七条 保证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一)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通风能力具有一定的富余系数,风机选型时风机最大工况点的风量应为设计需风量的1.11.5倍,实际运行时保持矿井进风量应为实际需风量的1.11.5倍。(三)建立矿井测风制度,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

9、于87%,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1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3以上。设计风速不得超过极限风速的80%,实际风速超限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四)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规定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第八条 加强管理,规范局部通风。局部通风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风机、风筒的安设和日常管理必须符合规定,保持连续均衡供风。(一)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

10、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二)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使用对旋风机时两级均能实现闭锁;用于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露突出煤层的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变压器。采用2台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三)高瓦斯区域、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地点供风。(四)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设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

11、施。不得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编制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停送电、救护队监护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安设瓦斯排放的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的签字程序。(五)作业规程要明确风筒末端距迎头距离、是否安设风筒状态传感器。第九条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的。(二)设置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三)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四)巷道失修严重的。(五)风速超限的。

12、(六)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章 抽采达标第十条 强化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第十一条 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一)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建立移动瓦斯抽采站;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和高瓦斯区域、建有永久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其穿层、顺层抽采必须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二)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

13、。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设计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三)矿井要选择适应各开采煤层的有效抽采工艺和方法,坚持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抽采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四)规范移动抽采设计,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备用泵能力不小于运行泵。(五)完善抽采管路和计量、放水装置,建立健全维护

14、、检查责任制。第十二条 坚持可保尽保。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严禁直接进入突出煤层掘进。(一)厚度在0.8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经专家论证。提倡和鼓励开采软岩保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二)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其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必须对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进行考察。首采保护层的块段或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

15、治理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三)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再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突出预测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四)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要做好矿井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突出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五)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必须施工煤层顶、底板巷道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作业必须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预抽效果、范围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预抽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十三条 坚持应抽尽抽。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一)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依据瓦斯赋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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