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刑法罪名研究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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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刑法罪名研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 倪剑峰,内容提要: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常见移送案件罪名研究 ) 2、质量技术监督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罪名研究 ) 3、履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1、案件移送 ; 2、案情通报 ; 3、常见移送案件罪名研究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定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嫌犯罪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以下简称案件移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有关材料,并依法终止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1、案件移送

2、,其次,是否属于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性大、屡次处罚不改、数额巨大、其他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情节严重的案件,不管其是否已查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都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再次,对于不属于上述“应当及时移送的案件”以外的,情节严重的案件,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已查明具有主观故意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具有主观故意的,不予移送,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与如何行政处罚。对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难以查明的,可以将情况通报司法机关,也可以会商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有明确的意见之前,不停止行政程序的调查与处理。,(3)案件移送程序

3、 案件移送的提出 :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案件审理机构或者人员;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 。 案件移送的审批 :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行政机关有关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案件移送的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及证据清单,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案件的交接与交付 :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案件移送一般采用当场交接,应当要求接收人员与单位签收或者出具收件证明。同级公安机关拒绝接收、拒绝签收或者出具收件证明的,不得交付移送材料,并作好记录。行政机关可以向

4、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反应情况。交接未完成的,不终止行政案件的办理。,(4)案件移送的后续处置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的处置 :涉案物品的交接原则上当场清点交接 ,行政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不能当场交接的,以指示涉案物品存放地点并交付涉案物品清单视为交接。行政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当场清点交接,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救济与处置 :行政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司法机关不予追究

5、刑事责任,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立案,并结合案件事实、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理由、进一步调查的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已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处置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并生效,犯罪单位或者个人原取得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的许可证、资格证、质量认证等许可与认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司法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有关情况,依法吊销许可证、资格证,或者依法提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也可以建议质量认证机构撤销认证。,(1)定义 案情通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理结束后,将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公

6、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做法。,2、案情通报,(2)案情通报适用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无把握,如对主观故意或者情节是否严重难以确定,将情况通报给司法机关。 第二种情况是,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处理,但为了稳妥起见,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在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作出之后,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者其它有权机关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或者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情况通报给司法机关。,(3)案件移送与

7、案情通报的区别运用 第一,适用的案件办理状态不同。案件移送的对象是案件,只适用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不能适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则无此限制,不管是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还是已经结案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案情通报。,第二,适用的案件的性质不同。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案件移送与案情通报适用的案件的性质也不同。案件移送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案情通报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无把握或则把握不大的案件。,第三,行政机关对启动侦查程序的期望不同。案件移送体现了行政机关希望侦查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案情通报一般没有这样强烈的期望,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是否

8、立案侦查。相反,案情通报可能会体现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的价值判断。,第四,是否应当中止案件办理不同。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行政案件,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行政案件的办理。案情通报则不影响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第五,案情通报与案件移送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对于正办理的行政案件,案情通报是为了解决是否需要案件移送的问题。案情通报是手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案件移送是目的。,(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9、(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非法经营罪 。,3、常见移送案件罪名研究,涉及刑法条文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10、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11、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直接或者间接)和过失(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四)犯罪客

12、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违法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包

13、括: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行为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移送标准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涉及行政法律法规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1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特设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5、、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设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设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16、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险品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员依据危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案例 : 李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注册成立徐州KW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不合格“KW”系列化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KW”系列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将31吨化肥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尚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按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丰县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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