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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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李小林,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产生和发展背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宏观上,满足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需要。政府配置资源转变为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代替计划分配。招标投标是市场公平竞争交易的典型方式。微观上满足主体采购价廉物美的需要。 但是,因为我国市场主体治理结构改革和自律机制建设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进程落后,与统一开放、自主自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现代市场体制机制存在诸多不配套、不协调。所以,招标投标制度运行目前仍然处以政府主导推行,依赖强制监管,主体被动响应,动力和自律不足的状况。市场中规避招标、虚假

2、招标、串标围标、甚至腐败交易等无序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为此,我国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和规范发展的途径都与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的深入改革和完善密切相关。同时,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加强公众监督、完善主体诚信自律机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等途径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非法干预、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惩防和行政监管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

3、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目标定位,根据现行招标投标法: 立足当前问题,着眼未来发展,远近结合 总结经验教训,兼顾现实可行,循序渐进 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疏堵并行 禁止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惩防并举 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标本兼治,实施条例的制度创新,1.电子招标投标, 三公和诚信的技术基础 2.招标师职业资格, 从业人员自律的基础 3.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依法规范秩序的基石 4.综合评标专家库, 专家资源共建共享 5.推行招标标准文件

4、, 建立招标标准体系 6.异议与投诉的时效, 兼顾效率与公平 7.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公示与行业自律 8.分类管理: 国有控股、依法必须、自愿,实施条例释义 (供交流参考) 条例共七章 85条 第一章 总则 6条 第二章 招标 22条 第三章 投标 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则 3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第三条定义的 “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第二、四条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

6、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注意“工程”的广义和狭义,企业建设工程投资构成均为工程范畴,政府投资的“非工程货物”划分以物理、功能以及施工的不可分割共同判别。,第三条 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号令时规定 。可能要按区域、行业分别制订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

7、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8、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维持国家现有指导、监督职责分工,并为地方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定位。,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趋势 1、综合监督。监督管理相互分离,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与行业项目管理职能应该逐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行政监督执法实行综合统一,主体和基本规则统一。 2、职权法定。依法界定和转变监督

9、主体职权;依法设定监督环节;依法规范和转变监督方式,事前核准、备案,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等。减少行政审批、利用信息技术加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透明程度。 3、业主负责。依法界定监督行为边界,维护项目招标人应有的自主权利和应负的责任,防止不当干预。 4、两场联动。招标市场的投标评价与合同履行的现场考核实行系统闭合,互为支持依据。 5、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约和促进市场主体行为和政府监督行为的共同规范,提高全行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自律素质。,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

10、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服务,多种模式“中心”的实际职能各不相同,要求与监督机构分离,其代行监管和代理的越位行为必须纠正。 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一体化(行业和地域范围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必要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的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 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

11、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指:非行政许可职责、非法律依据和非规范方式监管。注意第81条明确非法干涉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 始终明令禁止非法干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集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项目招标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12、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不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在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招标方案,但同样应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

13、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客观限制要求(不是主观判断,保密、抢险、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该动态考核更新,适度体现投标机会差别。,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

14、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保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有资格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普遍,主要把握项目技术

15、的客观必要性限制(不含管理方便),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续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 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建造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自行招标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招标

16、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办法,并需推动互认机制。,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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