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连锁公司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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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连锁公司药品收货管理制度1.目的:为把好入库药品质量关,保证购进药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流入本公司。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3.适用范围:企业购进药品及门店退回总部药品收货的管理4.责任:配送中心、采购部和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企业购进药品收货:5.1.1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5.1.1.1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1.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

2、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1.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部门要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收货人员;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上述内容,内容不一致的,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2购进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对比供货单位的印章、印模等内容,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出库专用章原印章,与采购记录以及

3、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5.1.3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5.1.4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并做如下处理:5.1.4.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5.1.4.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由采购部门

4、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5.1.4.3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应当拒收,存在假劣药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5 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5.1.6收货人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或者设置待验标志,并在随货同行单(票)签字后,通知验收员验收。5.2门店退回总部药品收货5.2.1门店退货回总部,必须经过总部采购部批准。5.2.2应当依据配送单核对药品实物。配送单内容包含的退货门店、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

5、、批号、数量、退货原因、发货日期等内容。5.2.3对门店配退单与到货药品内容不相符的,应通知采购部与门店核实和处理。5.2.3.1门店配退单上批号与实物不符的,应开冲单回门店,并通知门店重开正确的门店配退单回总部。5.2.3.2门店配退单上数量与实物不符的,应与门店确认后进行数量调整。5.2.3.3门店配退单上品种与实物不符的,应与门店确认后冲单回门店,并把货退还门店或由门店重新开门店配退单。5.2.4收货人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或者设置待验标志,并在门店配退单上签字后,通知验收员验收。5.2.5购进药品、配送退回药品没严格按规定收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个品种50元罚款。6.记录与凭证6.1配送退货单明细台账6.2药品收货记录6.3门店配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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