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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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一、 生产设施建设制度1、 生产设施建设要求1.1凡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1.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1.3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化工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1.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1.3.2危险性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如化工原料药生产和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1.3.3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

2、上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2、 生产设施建设 “三同时”实施程序2.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要求,编制安全生产专篇,并依据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生产专篇中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设施投资概算。2.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2.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

3、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3.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3.1.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3.1.2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3.1.3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3.1.4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

4、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3.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3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必须将安全生产设施、尘毒治理纳入计划。其内容应有:3.3.1说明生产流程、工艺条件、危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尘、毒、噪声、高频射线等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3.3.2对可能危及职工生产操作的不安全条件和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尘毒有害因素,提出治理要求,并要设计部门应如何实现安全和劳动保护,使有害因素治理达到国家标准提出应采取的措施。3.3.3改善

5、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的投资(包括集资、贷款)要列入计划。3.4设计文件中应编写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篇,其内容包括:3.4.1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原、辅材料和中间产物、副产物、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分析。3.4.2设计中应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总图布置和建(构)筑物方面的安全措施。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储存设施方面的安全措施。 监控、报警、连锁等工程设计方面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其他综合安全对策措施。3.4.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3.4.4安全设施投资估算。3.5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

6、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3.6技改、革新、挖潜等项目在实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安全设施是否能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3.7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3.8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9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二、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 目的对安全装置及防护器具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避免事故的发

7、生和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保障人身安全。2、 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各单位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3、 职责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各种防护用具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使用单位负具体管理责任。3.2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警报装置、压力表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3.3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等由设备动力负责管理。3.4避雷装

8、置、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由安全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3.5生产区域中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防护器具的管理由各部门负责,失效时报安全部进行更换。4.工作程序4.1维修与检验4.1.1各种安全装置按管理分工,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4.1.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4.1.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4.1.4各种安全装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废弃不用。4.1.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各分管单位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1.6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

9、装置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4.2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4.2.1根据作业性质,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4.2.2根据操作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种类)、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是正确选用防护器具的依据,严禁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4.2.3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4.2.4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

10、具代替隔离式面具。4.2.5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4.2.6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4.2.7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4.2.8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4.2.9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4.2.10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4.2.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11、三、特种设备1、目的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职责 3.1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 3.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规章,接受各级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3使用单位的设备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12、检查。 3.4生产安环部、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4 内容4.1定义 4.1.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1.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

13、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1.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1.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

14、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2特种设备购置 4.2.1购置和定做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 4.2.2新购进的特种设备,必须要求制造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3安装与维修 4.3.1特种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4.3.2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交接

15、。 4.4使用与日常检查 4.4.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所有技术文件及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4.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向生产安环部提出申请,由生产安环部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4.3.1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4.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4.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4.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4.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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