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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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为各类学生提供实验教学的场所,包括基础、专业(含技术)基础、专业课实验室。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第三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实验室工作规范,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第五条 在做好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的同时注重学生科学素养培育,积极为学生科普性、

2、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创造条件。第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开设实验课,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保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开出率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90%以上。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开发实验项目,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占实验总课程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第八条 加强各类设施管理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第九条 积极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研究,鼓励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的研制、改造和功能开发。第十条 推进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使用效益。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管理,注重环境保护,杜绝事故发生。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

3、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实际需要,提出实验室设置申请,经学校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置。条件是:1、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学生数不少于50人,年实验课时数不少于144学时,开设实验课门数不少于4门。2、符合实验室标准和实验教学需要的场所、设施和仪器设备。 3、配备实验室主任和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4、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学校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第十四条 实验室调整、撤并、更名等均应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4、、咨询,并提出建议。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发展规划、条件建设、日常管理和评估考核等工作;教务处为实验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指定1名院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第十八条 每个学院原则上设1个实验中心或实验室,根据性质、规模、服务范围等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实验教学中心:包括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承担相关学科本科生基础课、专业(含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2、专业实验室:指专业性强、任务少、按单一学科设置的实验室。承担

5、本学科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技能培训和科研、创新实验任务,并兼顾教师科学研究实验。此类实验室实行校、院、所三级管理、以研究所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业实验室设主任1名。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家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饲养、管理、使用和处置。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

6、四条 实行实验室年度效益考核制,建立实验室自我评估和学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优秀实验室和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的主要依据。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验技术队伍指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规章制度。2、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3、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负责绩效考核。4、实验室资产管理,负责实验室各类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等。5、组织开展实验管理、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研究。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按兰州大学各类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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