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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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及题库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代表性: 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会 计 规 章: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0月30日)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

2、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2.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

3、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5.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6.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

4、他会计业务。7.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修改已经存在的真实内容;而票据不同:签章(伪造)、签章以外(变造)。8.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纸制档案)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

5、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即会计事务所)监督的性质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监督的时间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的内容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内容;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

6、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27.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中专以上会计类。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离岗备案: 6个月。调转登记: 90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28.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计划轮岗。29.(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7、,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8、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9、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

10、从业资格证书 。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11、的罚款。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注:没有现金)支票同票据 本票城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汇票 本质银行承兑汇票 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非票据 托收承付

12、汇兑 异地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

13、载。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4.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 单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银行结算账户 位 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既不能存现金,也不能取现金。,只能从基本存 款账户中转进、转出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表账户开立是否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能否存入现金能否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核

14、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账户不用可以不可以专用存款账户(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临时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个人银行账户备案可以可以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7.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15、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原则;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8.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的事由:没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了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搬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了 4、其他原因压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10.开立异地结算账户的条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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